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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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特价套路,拍完商品不发货,怎么办?
简要案例
赵某在2021年5月1日在寺库商贸公司经营的“寺库网”购物平台支付活动价“1元”,购买A19D46200衣服1件,A19C46330衣服4件,A19C42010衣服3件,A19D46200衣服2件,A19C46190衣服8件,一共18件某品牌的衣服,并支付价款,在赵某等待收货过程中,“寺库网”单方面告知赵某商品价格存在异常无法发货并取消订单。赵某认为“寺库网”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取消订单造成的差价损失。而“寺库网”则认为赵强并非普通消费者,利用网络购物平台错误,谋取巨额不当利益。其明知交易订单价格“1元”非正常售价,畸低的价格必将造成销售者的巨额损失,在发现错误标价后,大量下单的行为在于谋取不公平交易产生的利益。“寺库网”主张涉案交易订单的取消,并未导致赵某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经济损失。“寺库网”系统错误导致原价3600余元的奢侈品商品错误标记为1元,并非“寺库网”真实意思表示,如按照该价格达成合同,严重背离公平、等价的交易原则。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赵某于2021年5月2日向“寺库网”支付了货款,已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赵某在“寺库网”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寺库网”未履行发货的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而对于“寺库网”具有丰富经营经验的网络销售平台来说,在销售平台上标注商品价格,是日常经营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对商品标价的操作不属于因缺乏必要知识、信息、技能或交易经验对交易内容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其做出有悖真实意愿的行为的情形,亦不属于因处于危困、紧迫等不利交易地位而订立于己不利合同的情形。因此“寺库网”关于涉案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可撤销事由,应撤销涉案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寺库网”利用涉案的“1元购”促销手段吸引了流量,在移动互联网进入后“流量”时代,这种促销策略的确可以将一部分“公域流量”转化为“私域流量”,其目的有两种可能:其一,“寺库网”根本没有涉案商品,而虚拟上架以吸引流量。其二,“寺库网”在发现被同一客户购买多单后通过取消订单方式试图“止损”。不论是哪种情况从消费者的需求侧来看均可以从最“恶意”的角度理解为欺诈行为。而作为供给侧的寺库商贸公司也应当能够预见到会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行为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分析,“寺库网”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应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即每一订单损失为500元。本案涉及订单为六单,赔偿额确定为3000元。(案号:(2021)京0491民初26813号)
笔者看法
在网购盛行的时代,网络购物平台通过各种福利活动、价格优惠的方式吸引着广大的消费者。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该擦亮双眼,保持冷静,不要轻信被低价所吸引。因为有些商家打出的价格福利往往是噱头,可能我们收到的货不对版,有的压根不发货。商家在明知违约的情况下,仍不发货,仅退款取消订单了事,那是因为现实中像赵某一样的起诉商家的违约行为毕竟是少数,有些消费者因为所涉的金额不高,起诉需要时间成本等,便均退款了事。另外,对于网络商家而言,既然推出了优惠福利,就应该实事求是的让消费者享受到优惠,不能只为了吸引眼球,便无下限的夸大宣传,作出在消费者下单后不发货,还强行退款的服务流程难以得到大众的认可。
法条摘要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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