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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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合同上签字能否替代签订劳动合同?
简要案例
2009年11月11日,于某到某环球公司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至2010年10月26日,于某以工资太低为由申请离职,某环球公司也同意其离职,但未与于某结清2010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后于某向某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该环球公司补发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某仲裁委经过审理支持了于某的诉求,但该环球公司不服便起诉至某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环球公司提交了关于其公司实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新入职员工应遵守集体劳动合同及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决议,用于证明该集体合同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表决,同意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且该集体合同已经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某环球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工会签订过集体劳动合同,该合同亦适用于于某,不同意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可见,虽然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也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环球公司未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宣判后,某环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环球公司提交的是“集体劳动合同”,仅从生效要件上来看该集体劳动合同符合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该合同合法有效,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集体合同不是集体劳动合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曾出现过多个劳动者与同一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曾被称为集体劳动合同。事实上,这种集体劳动合同是对个人权益的一种忽视,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故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摈弃了这一叫法,改成集体合同。另外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区别,第一、二者的签订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是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其效力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而劳动合同则是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第三、形式不同,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但是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第四、二者在合同期限、合同目的、生效要件等方面也都有不同之处。因此集体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中一个或者几个重要方面,其目的是确定一个整体上的劳动标准,而非确定具体的劳动关系,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故本案中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的工资。(案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1212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认为,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群体性、流动性大等特点,而农民工又作为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足以与单位抗衡,通过集体合同对最低工资,工作条件等确定一个整体上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为规定即可,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此时,集体合同通常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而劳动者根据个人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可视为“子合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因此对于建筑工程领域是农民工就业的重要领域,也是劳资纠纷的多发地,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也节约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同时有效的避免了用工单位利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对等关系,从而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笔者认为
集体合同的目的是确定一个整体上的劳动标准,而非确定具体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建筑工程流动性大且密集型就业领域来说,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可以有效的解决签订成本过高和农民工权益维护不足的弊端。
法条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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