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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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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论坛】从孟晚舟事件看企业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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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5日孟晚舟女士回到祖国怀抱。在感谢强大的国家支持同时,也有很多人在考虑这一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美国司法部的法院文书显示,对孟晚舟女士的暂缓起诉协议将会在2022年12月份结束。那什么是“暂缓起诉协议”?它对法律人有什么启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有没有类似措施?加强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对于企业有什么帮助?

x1一、对法律人有什么启示x1

此事件中孟女士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DPA),得到了纽约东区法院法官批准,只要到2022年12月份,没有严重的不合规行为,则不会被起诉。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签署保释令,随后美国司法部通知加拿大司法部长,撤回引渡孟晚舟的请求。

无论是“暂缓起诉协议”(也有称为延期起诉协议)还是“不起诉协议”(NPA),都是联邦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与涉案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被指控企业在缴纳罚款同时还应在考验期内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经过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审查,企业若被认为已建立起有效的合规制度,就会免予被起诉,案件以不定罪和避免刑事处罚的形式终结。如果企业本身合规制度建设比较完善,也可以提交证据直接作为抗辩理由。暂缓起诉协议的推行是从对企业犯罪的直接惩罚转向引导、督促企业长期合规经营。

美国推行“起诉便宜主义”,赋予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当然放弃起诉的决定可能是基于一些实际考虑,诸如案件轻微,或者被害人缺乏起诉的意愿,或者基于公平公正处理个案的考虑。这其中的理论根源除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原因外,另一方面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围绕起诉的证据不足、司法资源有限以及司法个别化的需要等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表示尊重,并认为案件证据是否有力、案件与政府总体执法计划的关系等因素,并不是法院所擅长的分析模式,起诉与否难于受到司法审查。

现有美国联邦检察官有三种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一是不起诉;二是与辩护方达成辩诉交易,从而以较少罪名或者较轻罪名起诉;三是向法院提起公诉。1974年美国通过了快速审理法案,确立了一种处理轻微罪行的新方法。根据这项法案,联邦检察官可以通过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的方式,来处理这些轻微刑事案件。目前,这两种起诉协议一般不适用于自然人为被告人的案件,大多适用于那些涉及贿赂、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公司犯罪案件。

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2002年美国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20年6月1日美国司法部刑事司悄然公布《企业合规体系评价指引》,都标志着美国对于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视。涉美企业一旦触犯,轻则巨额罚款,重则使高管面临刑事指控。而企业有完善且有效运行的合规机制就可能形成对高额处罚与刑事指控的良好抗辩。

我国是起诉绝对主义,刑事诉讼法上所谓的相对不起诉并不是便宜起诉主义,而是适用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中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从保护企业长期、合规经营出发,在法治的范围内,如何在有效地打击与预防犯罪的同时,优化刑事政策?这可能是当前加大经济犯罪惩治的同时应当同步考虑的问题。

x1二、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有没有类似措施x1

我国每年都有一些企业家因违法犯罪入狱,著名的有黄光裕、褚时健,最近刚爆发的是海航董事长陈锋。不可否认,覆盖面广、体量大、影响到民生的行业,若企业涉刑、高管入狱,确实能对一定范围内的经济造成短暂的影响。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在不断推行,那我国是否有类似“暂缓起诉协议”之类的措施?

让执法机关与涉案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除了缴纳罚款,再要求规定期内建立合规体系,堵塞制度漏洞,改变公司经营方式,可救活一个企业,同时也可让企业在事件中获得教训。这类措施可改变公诉机关凡事必诉的作法,促使企业从事后的被追求转化为企业合规经营,转变了事件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变刚性惩罚为合规矫治。这样的制度若能有效运行,对于社会发展应具有积极的意义,必将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12月26日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1916号)。文件为央企和企业的合规建设指明方向,标志着中国的企业合规进入了新时代。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参与到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中。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其后,浙江、辽宁、江苏、深圳等各地检察机关也陆续开展相关工作,发布了一批地方政策文件,包括:《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波市检察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这些地方对刑事合规不起诉都进行了有益探索。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也为企业合规建设提出了相应要求。

2020年11月最高检决定成立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统筹推进企业合规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

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改革范围内的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标志着改革步入了新阶段。依据该《方案》,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可以说这是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在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把企业合规作为重要考量情节。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赴江苏调研,在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实地了解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报道称,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3月被确定为第一批试点单位以来,建设了企业合规法治护航中心,将单位合规体系建设情况、企业责任人合规表现等纳入起诉必要性和量刑考量情节,逐渐将合规建设从企业违法犯罪“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推进,共办理企业犯罪相关案件86件,其中紧扣职能推进企业合规建设16件,全流程办理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案件2件。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强调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当然也可参照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在确定的考验期内指派独立的合规监察员或外聘第三方监督和审查涉案企业遵守协议、改变经营方式以及制定或完善合规机制的情况,并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

x1三、加强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对于企业有什么帮助x1

企业内的精英有时无法跟随政策变化而调整战略,在运营中,受趋利性影响,一支脚有可能已迈入违法犯罪。一些高管往往会在无知中犯错,如一些不常见的罪名,如虚假广告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要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必须树立合规意识,建立合规体系。若全面推进刑事合规制度,除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也将对企业本身产生巨大影响。

一是企业不得不组建合规团队,引入监管制度,确保合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合规制度将推动公司变革,包括解散董事会,撤销管理团队等。

二是企业建立一个能有效运行的合规机制。刑事合规要的不是一个制度,而是要一个有效的运行机制。通过调查、评估、建议、跟踪等机制运行,进行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的调整,查处违规行为并惩戒。

三是外部力量介入促使企业完善合规机制。刑事合规机制强调对企业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在考验期内,相关专业人士包括法律人士介入,针对合规风险、经营方式、遵守法律法规等提出建议,对企业尽快建立合规机制将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是企业可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如失去许可或执照;失去市场、客户和员工;股价下跌;被起诉等。

五是有利于快速识别和有效防范、阻却刑事责任。近年来单位犯罪量逐年上升,企业家只有加强对刑事合规的重视,将风险防控做在前,才能快速识别、化解风险。同时企业有合规制度,可以成为阻却单位犯罪成立的法定事由,如雀巢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六是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从这一事件中也可看到我国法律刑事法律合规体系完善的迫切性,也让企业在危机中找到了突破困境的方法。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仍需转换为法律规定,才能为有效建立起我国的刑事合规体系打好制度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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