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05046298

0594-2261218

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律所动态

首席律师

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律所动态

壶兰推荐||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案例分析

0 (2)

一、案件经过

梁某注册使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生成式AI软件,向AI查询高校校区信息。AI发生“幻觉”,虚构不存在的校区信息。梁某当即指出信息存在错误,但AI持续坚持自身结论,并且自动生成文字承诺:倘若信息有误,愿意赔偿10万元。梁某调取高校官方公开资料,证实AI输出信息虚假,随后依据AI生成的赔偿表述,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科技公司赔偿9999元。

被告科技公司答辩:AI生成文本属于算法随机输出,该赔偿承诺不代表公司意志;平台已在用户协议提示Al内容可能存在误差,已经履行合理义务;原告不存在实际财产损失,不满足侵权构成要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争议焦点1:AI自动生成的“赔偿10万元”承诺,是否构成有效意思表示,能否约束平台运营公司?原告观点:AI是平台提供的交互工具,A对外作出的承诺应当直接归属于运营公司,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要约,信息虚假时平台应当履行赔偿承诺。

被告观点:人工智能无独立意志该文本仅为算法概率生成内容,不属于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合同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3条、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仅包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同时,被告科技公司没有事前设置、事后追认该赔偿条款,不存在借助Al传达赔偿承诺的行为。普通社会公众应当知晓大模型存在输出错误的风险,无法对A随机生成的赔偿承诺产生合理信赖。

因此AI生成的赔偿承诺不属于有效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原告无权依据该承诺主张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2:AI幻觉造成信息错误引发纠纷,应当适用产品无过错责任,还是一般侵权过错责任?

原告主张:AI软件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平台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输出虚假信息造成误导,平台一律承担责任。

被告观点:生成式A1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属于实体产品,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一般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定性,生成式AI属于网络信息服务。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生成式A每次输出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不存在稳定、统一的质检标准,不满足产品责任适用前提。

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1165条第1款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平台存在过错、自身遭受民事权益损害、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3:本案中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原告损害要件是否成立?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1165条,一般侵权四大构成要件:①存在加害行为;②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③受害人发生实际损害;④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查事实:

1.平台在用户协议、产品界面中预先提示AI生成内容存在误差,仅供参考: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梁某因虚假校区信息产生实际经济损失;

3.平台针对通用信息问答场景已经履行基础风险提示义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因此侵权构成要件无法全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件启示

1.对于普通用户

应当理性认识生成式AI存在“幻觉”的固有技术缺陷,对于升学、医疗、法律等重大事项,不能直接采信Al 输出内容,必须交叉核验官方权威信息;不能轻信A1自动生成的承诺类文本,此类内容通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对于AI平台运营企业

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完全免责。需要分层完善风险提示:在教育、报考、医疗等高风险查询场景增设醒目专项警示;持续优化模型,降低A幻觉发生率;建立用户错误信息反馈渠道,完善内容纠错机制,尽可能降低误导风险,审慎履行民事注意义务与行政监管义务。

3.对于司法与立法层面

人工智能新型纠纷持续涌现,现有民事法律框架存在滞后性。立法需要持续细化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标准;司法机关借助典型案例持续划定责任边界,平衡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与社会公众民事权益保护。

来源:乐法小驿站

联系我们:

壶兰·总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33层(市政府对面),电话:0594-2261218,邮编:351100

壶兰·广州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C座,电话:020-83528340,邮编:510000

壶兰·仙游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紫檀南街锦福家园2号楼315,电话:0594-8260396,邮编:351200

壶兰·秀屿所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泰安汇景园18号楼103室,电话:0594-5878885,邮编:351146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