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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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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案例||域外观察:莫桑比克华商木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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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观察:莫桑比克华商木材案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林海锋

一、案情简介

中国商人卓某业涉莫桑比克木材贸易刑事案件,在短时间内出现两份结果完全相反的一审判决,引发华商的关注。本案指控源于当事人 2007-2016 年在莫桑比克开展木材采购、出口业务,检方指控其涉嫌伪造证件、非法林木产品交易、税务欺诈、洗钱等多项重罪。但同一法院不同法庭前后出了两份不同判决:

1. 2026 年 7 月 28 日,索法拉省第六刑事庭缺席审理。被告人身在境外未到庭,仅代理律师出庭。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判处 8 年监禁,判令赔偿国家 11 亿梅蒂卡尔(约 1510 万欧元),并启动国际追捕。

2. 2026 年 8 月 26 日,同一法院第五刑事庭重新完整开庭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全部指控不成立,撤销国际逮捕令、解除资产扣押,涉案 48 套公寓认定为第三方善意取得予以返还,同案被告人一并释放。

程序说明:两份判决出自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并非后一份直接撤销前一份。7 月的缺席有罪判决并未生效;辩方针对缺席审判提出程序异议,案件交由另一合议庭重新审理,才出现前后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二、两份判决形成的主要理由

(一)7 月缺席有罪判决

属于莫桑比克法律允许的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在境内,庭审主要依据检察院提交的书面卷宗材料,缺少被告人当庭质证、实物物证核对环节,据此作出有罪判决。但缺席判决不等于终局生效,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出程序异议,申请重新审理案件。

(二)8 月无罪判决理由

1.关键物证灭失:刑事诉讼还没有结束,税务部门就将查扣的涉案木材公开拍卖。实物证据灭失,无法核验单据与实物,控方证据链条断裂,法院适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疑罪从无),林木相关罪名不成立。

2.税务相关罪名已过追诉时效:涉案行为距今超过 5 年,莫桑比克法官可主动审查追诉时效,据此驳回税务欺诈类刑事指控。

3.伪造文件、洗钱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伪造文件、洗钱行为。

4.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用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评价过去的商业行为,不能用之后新出台的严苛法律追责。

三、本案涉及的莫桑比克、葡萄牙相关刑事制度简要说明

莫桑比克法律承袭葡萄牙大陆法系,但1975年独立后经过本土化改造,和葡萄牙本土制度并不完全一样。

1.缺席审判:两地均允许被告人不到庭情况下开庭审判;但缺席判决不是终局结果,都设置救济程序。葡萄牙对缺席审判适用条件约束更严格;莫桑比克实务中,异议成立后案件可以更换合议庭重新全案审理。

2.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两地均为刑事基本原则,控方举证不能达到标准,就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认定。

3.追诉时效:葡萄牙主要依靠控辩双方提出时效抗辩;莫桑比克法官可以主动依职权审查追诉时效,这是实务上重要区别。

4.物证保全:葡萄牙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在刑事程序终结前擅自处置刑事物证;莫桑比克行政与司法衔接存在漏洞,行政机关有可能提前拍卖扣押物证,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结果。

5.上诉程序:莫桑比克重罪一审后检察院上诉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 5 个司法工作日,自收到判决书文书起算;葡萄牙是上诉至二审法院,程序架构不同。

四、案件后续走向及预测依据

截至发文,公开信息没有确认检察院是否上诉;上诉期从检察院实际收到判决书起算,不是宣判当天,外部只能委托当地律师核实。有三种可能性,预测依据主要来自证据现状、时效硬性规定、当地司法惯例:

1.维持一审无罪。预测依据:木材物证已经永久灭失,控方无法完成举证;税务罪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很难推翻;若无新证据,最高法院一般尊重一审对事实证据的认定。

2.部分罪名发回重审。预测依据:税务罪名因时效问题基本确定无罪;但若最高法院认为伪造文件、洗钱部分法律适用有瑕疵,可以将该部分发回另组合议庭重审。但木材物证已经灭失,重审定罪难度仍然很大。

3.改判有罪。预测依据:只有两种情况才有可能改判,检察院拿出一审没有出现过的全新关键证据,或一审存在明显重大法律适用错误。但在物证灭失的前提下改判很难。

重要提示:即便刑事判决无罪,莫桑比克国家依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单独主张经济损失赔偿,刑事无罪不免除民事索赔风险。

五、对涉外律师的实务提示

1.不要忽视葡语非洲国家缺席审判风险。当事人身在境外,依然可以被当地法院缺席判刑、发起跨境追逃。一旦涉案,务必第一时间委托本地律师介入,及时行使程序异议。

2.程序期限以文书正式送达时间为准,不是宣判日期,不能仅凭媒体报道判断上诉、异议期限。

3.注意区分葡萄牙母国法条与莫桑比克本土司法实践,不能直接照搬欧洲葡萄牙法律套用到非洲案件。

4.区分多套独立程序:无罪判决撤销法院层面逮捕令,不等于自动注销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刑事无罪不等于民事赔偿消灭。

5.处理中资企业境外业务,要提示企业完整留存全链条业务证据,防范刑事调查风险。

六、对赴莫桑比克投资的提示

1.不要抱有 “人回国就安全” 的想法。即便不在莫桑比克境内,仍有可能面临缺席审判、跨境追逃。收到当地司法通知不要置之不理,尽快聘请本地律师。

2.资源类行业监管趋向全链条穿透,不止看报关出口,采伐许可、采购、税务、物流全流程都会核查,企业实控人会被直接追责,要做好完整业务留痕。

3.一审有利判决不等于案件结束,检察院有权上诉,案件仍存在变数,需要持续跟进程序进展。

4.货物被扣押后,要关注物证保管状态,注意行政机关是否提前拍卖处置,若造成证据灭失也有可能同时带来商业损失。

5.建议长期配备专业律师,重大交易、收到司法文书第一时间由律师阅卷评估,避免仅依靠行业传闻、社会消息判断案情。

七、启示

本案是观察非洲葡语国家大陆法系司法实践的典型样本。两份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不是简单司法乌龙,而是缺席审判救济机制、证据规则、追诉时效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折射出当地公权力机关程序衔接的现实短板。对于 “走出去” 的中国企业与商人而言,海外刑事风险不以是否身处东道国境内为前提;对于涉外律师,办理葡语非洲跨境案件,不能简单照搬欧洲母国法律,必须结合当地司法实践,依托本地律师资源,重视程序救济节点与证据保全,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因来源信息有限,本文仅为域外案例情况简介,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要当地执业律师调取完整卷宗进行评估。

林海锋律师简介

林海锋律师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福建省涉外法律咨询顾问团成员、福建省贸促会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专家

莆田市公安局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中国贸促会福建莆田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

市律师协会理事、城厢区工商联执委

省律协确认的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

并受聘为部份行政机关及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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