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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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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推荐||最高法:以房抵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债权,可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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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以上述形式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认定其主张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民法典》807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通过法院拍卖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同时依据相关批复,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方式购买的房屋,属于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该优先受偿权可排除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典型案例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本案中,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建机工程公司)承建大邑银都公司开发的邑都上城项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大邑银都公司欠付工程款683万余元。

双方经多次磋商,于2013年签订协议,约定以项目15套房屋作价抵偿欠付工程款,建机工程公司以此实现工程款债权。后紫杰投资公司因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普通借贷债权,对案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建机工程公司就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法裁判观点

1. 未超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限

建机工程公司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除斥期间内,通过与发包人磋商协商的方式,明确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行权形式,应当认定行权未超法定期限。

2. 以房抵债系合法行权方式

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以案涉房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是《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法实现方式,并非普通商品房买卖。

3. 优先受偿权可排除强制执行

紫杰投资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享有的法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普通债权;案涉房屋是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建机工程公司就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来源:拙诚 建工律师 庖丁解律

转载:建工实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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