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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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类犯罪中涉案文物资产评估方法的方法司法适用研究方法
摘要:涉及文物犯罪案件(包括盗窃、诈骗、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等财产类犯罪)中,文物的资产评估直接决定了本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然而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文物本身具有历史性、艺术性、科学性、稀缺性及价值多元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文物的资产评估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传统以市场法为主体的资产评估方法,因为与文物保护特有的内在属性不匹配,案件中数额定损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据此,我们通过对文物评估的几种方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综合咨询法——分析其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逻辑、优劣与应用范围,并得出合理化建议:对于任何一件被用来作为案件定损的证据,都不应当完全套用对普通财物的简单评估规则,而应当建构一个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核心的,能够满足文物这个特殊客体属性的司法评估模式:关键在于如何去判断不同的犯罪类型所对应的不同财产损失:什么是市场价值?什么是鉴定价值?什么是修复成本?不同情况下,如何去选择合适的价值衡量标准。另外,要加强对评估报告在证据上的审查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做出的评估结论符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公正司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关键词:文物犯罪;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证据审查
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其蕴含的价值往往囊括了经济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多种层面。所以在司法领域中关于文物类犯罪的数额认定,始终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与焦点。特别是在运用相关的资产评估结论来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时,直接影响着行为性质的认定(如盗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毁坏文物罪的区别)。所以在刑事案件当中对涉案文物进行评估存在着不同的方式,多种的标准以及判定的困难,目前需要从法理与实务的角度进行全面考量。
一、涉案文物资产评估的司法价值与核心挑战方法
(一)评估结论的司法功能定位方法
在涉文物财产犯罪案件中,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心司法功能在于量化损害后果,为定罪量刑提供客观尺度和证据支持[1]。具体而言,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充当判定入罪与否的标准,需要将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这一标准来进行认定。一是作为入罪门槛的判定依据,我国刑法对盗窃、诈骗等多数财产犯罪均设有数额要求,文物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二是作为量刑阶梯的划分标准,犯罪数额直接对应着不同的法定刑幅度,评估价值的精确性关乎刑罚裁量的公正性;三是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参考因素,例如,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发生竞合时,文物价值的高低及其受损程度是选择适用更特殊法条的重要考量因素[2]。
(二)司法评估面临的特有挑战方法
与普通动产相比,涉案文物的资产评估面临一系列独特挑战:首先,价值构成复杂。文物的价值并非单一的交换价值,而是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复合体,经济价值仅是其外在部分体现[3]。其次,市场参照稀缺。许多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在流通市场上极为罕见,缺乏可供比照的近期、公开交易案例,使得传统市场法(比较法)的适用基础薄弱。再次,真伪与品级争议。涉案文物常需先行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真伪、年代、级别,而鉴定结论本身可能存在分歧,这种前置性的不确定直接传导至价值评估环节。最后,价值认知的专业壁垒。文物价值评估高度依赖文博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这种主观性如何与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客观性相协调,成为一大难题[4]。
二、主要资产评估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辨析
目前,可用于涉案文物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综合咨询法。每种方法各有其内在逻辑、适用前提与局限性,司法实务中需根据具体案情和评估目的进行审慎选择。
(一)市场法:基准参照与适用局限方法
市场法,又称比较法,是通过比较近期市场上类似文物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这是资产评估中最常用、最容易被理解的方法。其理论基础是替代原则,即一个理性的买方不会为一项资产支付高于市场上可获得同等效用资产的价格[5]。在司法实践中,若涉案文物有活跃的公开市场(如某些类型的古钱币、民窑瓷器等),且能找到足够数量、可比的参照物,市场法无疑是首选,其评估结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然而,市场法的缺陷在文物领域最为明显:其一,参照物难寻。对于一级文物、孤品或重要出土文物,市场几乎无流通,无从比对。其二,市场波动与泡沫。文物市场易受收藏热点、资金炒作等因素影响,价格波动剧烈,如何选取公允的时点价值和剔除泡沫成分成为难题。其三,非法市场的干扰。涉案文物可能来源于盗掘或盗窃,其黑市交易价格不能作为合法市场的参考,否则将变相承认非法交易的“价值”,违背司法正义[6]。因此,司法实践中适用市场法必须严格审查参照物来源的合法性、交易时间的相近性以及可比因素的同一性。
(二)成本法与收益法:特殊场景下的补充适用
成本法是指以计算出复原、重建被毁损文物的成本来确定其价格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在故意毁坏文物类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文物被部分或完全损毁时,其市场交易价值已难以完整体现损失,此时的“损失”更体现为修复成本或重置成本[7]。例如,盗窃行为导致大型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如石窟雕像的一部分)缺损,可以将失窃部分按相同的工艺的修复费用、材料费用作为本案的损失数额,成本法能够较为直接的反映出恢复原状所需承担的经济代价,但是因为许多传统的技艺失传了,原材料也可能不足,所以造成无法对成本法中的恢复成本做出精准的衡量。
收益法则是以文物在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如门票收入、展览收入等)为基础,再用这种收益折现为现值来评估其价值。此法更适用于作为经营资产的文物(如列入旅游景点的古建筑)[8]。但在刑事领域中,收益法的适用范围有限。因为财产犯罪是对物权本身的侵害,并不是侵害未来收益的权利,而收益预测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与刑法要求证明标准的确定性存在一定冲突,因而极少用作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三)专家综合咨询法:主导性方法与程序规制
鉴于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在文物评估中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建议由文博专家组成鉴定评估小组根据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及市场行情,给出一个估值意见的“专家综合咨询法”,在实践中成为了最主要的方法,尤其适用于珍贵文物[9]。该方法本质上是一种专业的经验判断,可以利用文物的各种属性给予其合理的价值,避免单纯依靠经济指标进行评估。
然而,这种方法最大的挑战是专家评估的主观性能否和司法的客观性相匹配。为了保障评估结论的客观,中立和有效,专家评估程序需要受到司法的规制:第一,评估主体的中立性与资质要求。评估专家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委托,且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和高尚的职业操守,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第二,评估过程的合议性与说理性。评估结论不是专家一人的意见,需具有科学性,即应在报告中说明估值考虑的因素、各个方面的比重以及理由,并应当避免“一言定价”的情况。第三,参照系的隐性运用。即便是专家评估,也并非完全主观的臆断,专家仍会参考已知的类似文物拍卖纪录、馆藏文物定级估算标准等,应鼓励其将这些隐含的参照系明示化,以增强说服力。
三、构建以司法为导向的涉案文物评估范式方法
为解决当前实践中的混乱,有必要构建一个专门服务于司法目的的涉案文物资产评估范式。该范式的核心在于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实现评估方法与犯罪类型的精准匹配。
(一)以法益损害本质引导评估方法选择方法
不同的财产犯罪,其侵害的法益侧重点有所不同,评估方法应与之适应。对于盗窃、抢劫等取得型犯罪,其损害本质在于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丧失,评估的重点应是文物的“市场公平价值”或“客观价值”。应优先探寻市场法适用的可能性;若不可行,则采用专家综合咨询法对其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估算[10]。对于故意毁坏型犯罪,其损害本质在于文物物理形态和价值的减损,评估的重点应是“修复成本”或“价值贬损额”。此时,成本法(修复费用)或采用专家评估法测算毁坏前后的价值差,成为更直接反映损害程度的方法。
(二)确立分级分类的评估标准体系方法
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文物局,牵头制定《涉案文物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设立分级分类的评估指引。例如,对于已建立国家珍贵文物名录或有明确市场定价机制的文物(如某些名家书画),可直接参照既定标准;对于一般文物,可以采用市场法评估;对于特殊的珍贵文物和无市场价格参照的文物,则需要确定专家综合咨询法的启动条件、小组人员配置、议事规则和报告格式要求[11],从程序上保证文物评估的规范化及公正性。
(三)强化评估报告的司法审查与质证方法
资产评估报告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审查和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法官应摒弃对“专家结论”的盲目轻信,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评估机构与人员的资质: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存在回避事由;2.评估方法的适当性:所选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文物类型相匹配,推理过程是否逻辑清晰;3. 评估依据的充分性:所引用的参照物、文献、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相关;4.报告形式的规范性:是否符合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要求[12]。同时,应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鉴定人的质询权,允许双方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评估结论提出专业性质疑,通过庭审博弈来进一步验证评估结论的科学性。
四、结论方法
涉案文物资产的评估作为一个涉及法学,文物学,资产评估学领域的交叉学科难题,是沟通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桥梁。就司法实务而言,并不可能存在一种包打天下的评估方式,而是应当依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类型、不同的文物种类及现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特点,采用类型化的思维选择。最能准确反映犯罪行为危害性的评估路径。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权威技术规范,细化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提高评估程序的透明度与说理性;进一步完善法庭审查与质证机制,保证涉文物犯罪案件资产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公信力。如此才能让每一件涉及文物的财产犯罪案件都得到公平合理的判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能对我国浩如烟海的民族文化瑰宝进行精确的价值衡量和恰当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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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Z]. 2016.
[12]郭华. 司法鉴定论纲[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289-291.
作者简介

戴恒,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北京通州检察院干警,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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