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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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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视点||《电子商务法》学习笔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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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技术,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例

2020年7月18日,胡某在携程公司运营的携程旅行APP中预订了当天舟山希尔顿酒店豪华湖景大床房一间,订单金额为2889元,并于当天上午8点42分付款完成。2020年7月19日退房时,胡某要求酒店开具发票,发现酒店房价为1377.63元。胡某此前多次通过携程APP预定机票、酒店,属于携程平台的钻石贵宾客户,此次预定胡某不仅没有享受到星级客户应当享受的优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价。胡某随后与携程反应情况。携程以供应商为由,仅退还了部分差价。于是,胡女士以携程公司采集其个人非必要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胡某订房差价并按照差额房费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及要求携程旅行APP为其增加不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时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以避免被携程公司采集其个人信息对其“大数据杀熟”。(案号:(2021)浙06民终3129号)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胡某订房差价并按房费差价部分的三倍支付赔偿金,且在其运营的携程旅行APP中为胡某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APP的选项,或者为胡某修订携程旅行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去除对用户非必要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相关内容。

二审法院在判决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胡某订房差价并按房费差价部分的三倍支付赔偿金的同时,否定了对于胡某要求携程旅行APP中为胡某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APP的选项,或者为胡某修订携程旅行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去除对用户非必要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相关内容。理由是胡某要求携程公司增加APP选项或者修改内容属于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目的在于制止或者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相适应。

一方面,携程公司的信息手机和使用虽有不当,但并未肆意披露和以极端方式加以侵害。涉案《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中除个别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条款外,其余条款仍为合法有效,亦是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和基础。若增加不同意使用信息仍可使用APP的选项,实质上全盘否定了《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内容,超出了权利救济的必要范围。这不仅关乎胡某的利益,也关乎众多用户利益,在个案中应持谨慎的态度。

另一方面胡某在使用携程APP时同意了《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其个人信息已经为携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所掌控,本案并非胡某拒不提供个人信息而要求使用携程APP的强制缔约之诉,而是携程公司缔约后使用个人信息不规范导致胡某产生的疑虑所致。如携程公司恪守忠实义务,提供了安全便利放心的承诺服务,本案本可避免。故携程公司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对其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并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已可达到胡某使用携程APP的预期效果和合同订立的初衷。

另外,如果允许消费者不提供个人信息仍可使用携程APP要求携程公司提供服务,是对携程公司的过分苛责,平台经营者也会因此丧失支撑起经营模式的基础资源,也不乏通过合理的数据处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如此既不利于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笔者看法

所谓“大数据杀熟”就是指网络经营者利用蓬勃发展的大数据技术对不同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偏好、消费和支付能力进行评估计算,得出不同消费者搜索同款商品出现不同的价位,从而对某些高消费、支付能力强的消费者进行“杀猪”。对此《电子商务法》就“大数据杀熟”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条摘要

A:《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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