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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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下单后网点经营者是否有权取消订单?
简要案例
何某2020年12月22日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台“华为HUAWEIMate40RS保时捷设计麒麟9000芯片超感知徕卡电影五摄12GB+512GB陶瓷黑5G全网通手机”并付款成功。订单显示将于2020年12月23日09:00-15:00送达,但物流一直停留在“您的订单预计2020-12-2219:21开始处理,请您耐心等待”。经询,京东公司客服表示12月23日可以送达。后因未能如期取得涉案商品,何某与京东公司联系订单情况,京东公司在2021年2月26日告知何某货可发。后京东又告知孙某取消订单,为此孙某多次与京东公司协商继续履行合同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何某在京东平台的自营店铺购买了涉案商品,京东平台应当依法承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涉案商品订单宣传页面内容显示有商品的详细参数、金额、数量等基本信息,符合要约条件,何某提交订单成功后,涉案合同也已成立。对于京东公司主张其在《京东用户协议》约定销售页面所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京东公司应当如期向何某交付涉案商品,现何某未收到涉案商品,京东公司亦表示无法再向其交付涉案商品,京东公司构成违约。京东公司应当在其商品确有库存的情况下,才可在其商品销售页面标注为有货,本案中其在尚无法确认是否能够如期向消费者交付商品的情况下,先行标注为有货的行为,需自行承担无法如期交付商品的风险。因此,在网络交易中当买家提交订单并支付价款后网络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取消订单,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号:(2021)京0491民初19185号)
笔者认为
当消费者在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对标记为平台自营业务提交订单后,平台与买家之间买卖合同就成立,如果双方没有其他约定事由,该订单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平台有作相关免责约定,也不能在买家支付价款后取消合同,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法条摘要
A.《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B.《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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