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电子商务法》学习笔记(一)
网络销售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买家是否可以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案例
2020年3月30日,王某在开设于拼多多网络平台的“骄阳运动户外”网店分两次购买了“泰国原装进口香吉乐香蕉片干320g泰吉象零食满口香香蕉酥水果干”34袋。王某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涉案商品为进口食品,且口感不好并带有异味,便联系网店经营者要求其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该网店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因此,王某以该涉案商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及拼多多平台对涉案网店管理不善、审查不严提起诉讼,要求拼多多平台与网店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网店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网店经营者退还价款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拼多多网络平台仅作为电商平台提供相应网络平台服务,其义务仅限于对店铺入驻资质审核以及核验网店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本案中拼多多网络平台及时向王某披露了该涉案网店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且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网店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因此王某要求拼多多网络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号:2020沪0105民初21992号)
笔者看法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平台经营者是否完整的披露网络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平台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销售者的承诺是否能够及做到履行;
三、平台经营否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条摘要
A.《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B.《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壶兰·总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市政府对面),电话:0594-2261218,邮编:351100,传真:0594-2391616。
壶兰·广州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C座,电话:020-83528340,邮编:510000。
壶兰·仙游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紫檀南街锦福家园2号楼315,电话:0594-8260396,邮编:351200。
壶兰·秀屿所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1166号泰安汇景园9#楼,电话:0594-5878885,邮编:351146。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