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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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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资讯】先睹为快:看看朱明勇老师所作的《序》(二)

朱明勇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案例法学会常务理事。

朱明勇先生是一位传奇式的刑事辩护律师,提起他承办的刑事案件,足以吓傻你:他作为河南鹤壁“马廷新灭门案”的辩护律师,历经5年,将关押了1952天的马廷新无罪释放;他是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的洗冤人,将已服刑十年的张氏叔侄无罪释放;濮阳一处级干部,一审被判12年,申诉减掉四分之三犯罪事实,改判5年;福建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职务侵占,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成都律师涉嫌诈骗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贵州律师涉嫌诈骗两次判刑15年后改判免除处罚;北海杨忠汉律师无罪释放;北海裴金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释放;贵州“黑老大”之父黎崇刚涉黑案无罪释放……一个值得比对的数据是2011年全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仅为万分之一!

《南方人物周刊》如是说他:他是淹没在“死磕派”律师网络喧嚣里的“技术派”,像佐罗一样打捞生命和自由,划下“Z”,继续隐逸劳作。

序(二)

吴国章先生的这本专著非常有意义,即将出版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新《排非规定》)。从表面上看,新《排非规定》与吴国章先生的专著有某种契合,但也不难看出其中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在依法治国的历史大背景下,在中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新《排非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也充分显示了国家对构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决心。

事实上,早在2010530日“两院三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在之后多年的实践中这些规则在各个的具体案件中经受各种了考验,各地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掌握和落实情况并不尽人意。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甚至包括中央政法委在内又连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及预防刑事冤家错案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预防刑事冤家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和发展了2010年的“排非”规定。

在这期间,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频频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司法实务难题,比如,检控机关认为不属于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却认为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一审法院认为不是非法证据的,二审法院却认为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问题也纷争不断。

我想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法律规制对非法证据及其排除规则的界定不清,实务界对非法证据的基本认识存在误区,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理念尚未形成。

故,当下时节,对于司法实践中究竟存在哪些“排非”问题,共识和差异在什么地方,“排非”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怎样把握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排非规定》就这样应运而生。新《排非规定》一出台就受到多数专家的好评,有的甚至总结了所谓的“八大亮点”;当然,我们也很快发现一线实务法律工作者对此发出了不同声音,诸如出现了认为新《排非规定》存在“九大败笔”的文章,更有人对新《排非规定》进行了逐条的批判。

这一切说明,新《排非规定》的出台并没有解决、平息理论界、实务界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各种争议,这种种争议本身就说明排除非法证据问题在刑事司法改革中所处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说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和全面。

而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新《排非规定》中所谓的亮点以及理论界对“排非”的各种争议,其实在吴国章先生的这本专著中已经有了全面、系统的涉及,并有了详尽的解决方案。比如关于“重复供述”问题,关于以“非法拘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形成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在本书里就先于新《排非规定》提出。可以说,在此之前很少有学者在研究成果中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了如此全面、系统的论证。

这本书从理论上来看,对于各种非法言词证据的成因、历史文化背景、社会普遍认知等基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阐述,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中具体的、繁杂的问题也能从宏大的理论视角中纳入微观的考量,从而提炼出来一些有价值和创新的观点,实属不易。

事实上,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具体操作,实务部门至今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尽管有人将新《排非规定》归纳为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手册”,但事实上这些操作流程多数属于简单的技术层面,并不涉及法律层面的操作规范。

但我忽然发现,吴国章先生的这本专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比如,对于以“欺骗”“引诱”手段形成的言词证据该如何排除,本书不但分析了“欺骗”“引诱”取证的合理性界限,还通过列举的方式分析了以各种非法“欺骗”“引诱”取证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的排除方式,并归纳了相应的排除规则。

本书不仅有理论研究的高度,更重要的是作者能够充分契合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和本土的法制环境,特别是目前如火如荼的反腐工作。

我们知道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不同于其他传统犯罪案件的侦查,在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过程中有其特殊性。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很难收集到客观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言词证据成为这类案件的主要证据体系。而言词证据属于传闻证据,由于现有《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都由司法人员以传闻证据进行定罪量刑,这种判决结果缺乏说理性和说服性,不会产生足以信赖的司法公信力,因此引发大量的上访、申诉等社会问题。

而本书恰恰就是基于解决这些问题而面世。本书从受贿案件角度出发,深刻分析了目前证人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诸如证人诉讼地位不如犯罪嫌疑人、排除非法证言比非法口供的难度更大,等等,进而建议并强调只有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方能彻底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认识作者吴国章先生是源于发生在福建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我有幸在这个案件中与他共同出庭辩护。通过几次庭审接触,我惊奇地发现吴国章先生在办案中不仅表现出了卓越的理论功底,还具有娴熟的诉讼技巧,在法庭上收放自如、张驰有度。多年来我也接触过很多著名的大律师,说实话,我觉得吴国章先生的出庭表现是我所高度认同和喜欢的。

本次又看到吴国章先生历经多年心血凝成的结晶终于出版成书了,甚感欣慰,我认为这对于一线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更是弥足珍贵。

所以我非常愿意为这本书作序,并推荐。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案例法学会常务理事

                                                       朱明勇

                                                    20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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