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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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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监督律师上线第二期

4月17日上午9:00壶兰律师再次在FM 937《壶兰监督》守候广大听众的来电,为听众解答法律问题,本期作客栏目的是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陈建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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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各位奉上本期部分精彩回顾。

案例一:

李先生当初上班没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他(老板)拖着工资不发,能证明他(老板)欠我工资的,只有同事和跟他(老板)的通话记录,我该怎么办?


【法律解读】

一、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只能通过劳动合同体现,像打卡记录、公司社保缴纳情况、劳动者公司证件以及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一样可以体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其中一种方式而已。

二、在拖欠工资案件当中,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举证责任更多倾向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更多应当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领取劳动报酬等基本范围,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具体情况是不负举证责任的。

三、本案当中,同事和老板的通话记录仅能体现同事与老板的通话情况,但对通话内容是否体现拖欠工资情况无法得知,该项证据暂无较大用处。

四、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85条,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50%-100%赔偿金。劳动者也有权就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五、另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应注意的是,提起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即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综上,建议劳动者应当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将手上存有的其他证据佐证其事实,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二:


我的车被别人借走,没想到从事不法行为,车辆被扣,判决书也被借车人烧掉。我的车是否能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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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车子可以取回。

车子虽属于“犯罪工具”,但作为车主的你,事前不知被借走是供犯罪使用,你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取回。根据《刑法》第6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对于不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而是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他人财物,只要财物所有人事前不知是供犯罪使用的,都应当予以返还。司法机关作为证据扣押的,待案件结束后发还财物原所有人。

你所说的,判决书被烧掉的情况,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到判决书的相关内容的。你可以在“裁判文书网”通过被告人名字查询到判决书内容或者亲自去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找到刑事审判庭查找相关判决书。

律师建议:尽快与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主审法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在履行手续后取回车子。

如果您错过了本期节目,那么不要紧,我们下周一上午9:00—10:00壶兰律师依然会在FM 937频道为您守候,替您解答。


声明:部分图片及内容来自FM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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