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05046298

0594-2261218

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集

首席律师

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律师文集

【壶兰论坛】如何对出庭警察进行有效发问

0 (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环节,可以说是法庭调查中最为精彩的画面。庭审中因为各诉讼参与方的诉讼地位使然,决定了各方对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持不同的心理期待,也因此导致各方对发问提纲的设计、发问方式的截然不同,笔者称之为“脸谱”的不同。

就控方而言,控方对出庭侦查人员持的是支持、肯定的态度。这是因为:首先,从诉讼模式看,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就是侦查活动的延续,就是对侦查人员侦查活动和侦查结果的肯定,双方的诉讼目标是一致的。其次,从证明责任看,检察机关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是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证据性质上属于控方证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效果直接关系到公诉人刑事指控的命运,公诉人必须与出庭作证人员在心理相互默契,甚至相互配合。这种配合与其说是侦查人员配合公诉人的发问,毋宁说是公诉人配合侦查人员出庭时心理预备。公诉人在其特定职业脸谱的视野下,其对侦查人员的发问方式必须是直接的、简洁的、明确的,有“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之风格,其问题的答案在公诉人与侦查人员之间达成了默契、共识,甚至进行了庭前的设定。笔者称此种发问方式为“直白式”的发问。侦查人员在“直白式”发问模式下,可以轻松地回答“有”或“没有”,“是”或“不是”,一般没有任何的心理负担,下文所举的案例充分体现了这一实证问题。

就辩方而言,辩方对出庭人员既对抗又协作——在对抗中协作,在协作中对抗。理由是:第一,从诉讼模式看,两者是对立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纠问式”诉讼模式为“抗辩式”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模式强调法官的职权主义,“抗辩式”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当事人主义。在“抗辩式”模式下,大部分时候控辩双方直接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而检察机关支持公诉是侦查活动的延续,辩方与公诉人的对抗必然也体现对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对抗。第二,从诉讼目的看,两者是对立的。侦查人员出庭的目的是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而辩方却质疑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从而实现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目的。面对侦查人员在法庭上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说明,辩方除了质疑其当庭证言外,还试图通过“曲折式”的发问将出庭侦查人员置于逻辑或事实的“陷阱”之中——对抗的典型表现。第三,从举证方式看,辩方对侦查人员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转化为问答的协作性。所谓的“依赖性”并非指辩方在诉讼地位上的依赖,而是指辩方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稀缺的证据,不得不考虑如何充分利用该警察证言,以期望从侦查人员的回答中得到意外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线索。所以,辩方在对抗中仍然希望与侦查人员取得某些合作。在辩方这种职业脸谱的对视下,辩方发问方式必定是曲折的、复杂的、迂回的,有“曲径通幽、绵里藏针”之画面,笔者称之为“曲折式”发问方式。当然,所谓的“曲折”“迂回”必须有一定的限度,既要讲究发问的技巧,又要追求发问的效率效果;发问的节奏要按照“抓重点,解疑点,攻难点”的“三点式”布局进行安排,达到发问内容简明扼要,又能有效攻击证据合法性的效果。“务实派”的辩护律师往往坚持这种发问方式。而“强势派”的辩护律师则希望通过漫无目标或明显偏离主题的“迂回”发问,试图在气势上压制侦查人员并驾驭庭审活动。这种事无巨细的发问不但浪费诉讼资源,挑衅庭审秩序,还激化了对抗情绪,往往将一次难得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机会被导演为一出辩护律师个人的表演秀。比如,有辩护律师向侦查人员发问,“你对今天出庭感到害怕吗”“你在接到法庭出庭通知后做了哪些准备工作”“你是否熟悉警察法的规定”“你是否清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等。还有一种“白水派”的辩护律师,乐意套用公诉人平铺直叙的“直白式”发问方式,发问内容平淡无味,其后果是不但不能挖掘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线索,甚至“帮助”公诉人夯实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xss

就法庭而言,法庭乃居中裁判,其“脸谱”是中立的,多数时候表现为“协调”与“拾遗”。审判长是庭审活动法定和实际的驾驭者,只有“中立”的表现才能真正驾驭和引导庭审活动。法官任何倾向性的意见都可能使得庭审滑向“失控”的危险。笔者曾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偶遇庭审失控局面:在笔者刚发表完辩护意见,审判长随即发表了反驳辩护意见的“庭审意见”,笔者当即提出异议,认为审判长站错位,不应当取代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否则要申请审判长回避。但审判长仍乐此不疲地参与辩论,在两轮“辩论”后,不知是因为尴尬、难堪还是因为委屈而当庭失声哭泣……在侦查人员出庭这一环节中,法庭的“中立”表现为:第一,引导控辩双方对出庭侦查人员的发问,对任何一方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发问问题与争议问题无关时,依法予以制止。第二,法庭虽然有权对出庭侦查人员进行发问调查,但法庭的发问顺序安排在最后一个环节,也即在控辩双方发问完毕后法庭才进行补充发问。第三,法庭发问的切入点是在总结控辩双方发问内容的基础上,或要求侦查人员对前后回答矛盾性进行解释,或对控辩双方发问中没有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补充发问。比如在下文所举的案例中,审判长的发问不但归纳了控辩双方发问的内容,而且对控辩双方没有涉及到的“录音录像”问题进行了补充发问,充分展现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

从前述关于诉讼各方发问“脸谱”的分析可以看出,控方对侦查人员的发问相对简单,发问形式呈“流水线”形状;而辩方的发问则相对复杂,发问方式呈“网状”的交叉形式。必须承认,如何对侦查人员进行发问,是对辩护律师综合能力的重大考验。辩护律师对发问提纲的设计、问题间逻辑关系的安排以及发问情绪的把控,将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胜负问题,甚至决定了刑事案件的命运问题。为了形象说明诉讼各方发问的脸谱,下文以郭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件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例进行分析说明。在郭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件中,1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于2011年8月间,在京华市以每克265元的价格向郭某某购买甲基丙胺550克。袁某以贩卖为目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其中的200克,并为此支付给刘某某6万元毒资。因此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郭某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在其辩护律师会见时提出,其接受侦查人员首讯问时遭到威胁和诱供,其供述是不真实的。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决定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公诉人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王警官和李警官出庭作证。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庭认为侦查人员当庭所作的没有要挟被告人郭某某的证言不够确切,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故法院排除了被告人郭某某的首次讯问笔录。下面为庭审中各方对侦查人员发问的内容,在各方的发问中,控方和法庭的发问基本吻合他们的职业脸谱,然而辩方的发问似乎有待深化与挖掘。在辩方的发问中,笔者将认为需要重新设计的问题或进一步“深挖”的问题进行标注序号,在下文中加以分析。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王警官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警官,今天法庭开庭审理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郭某某在京华市某县某镇派出所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现在公诉人针对取证合法性向你发问。你听清了吗?

证人王警官:听清了。

公诉人: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你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证人王警官:负责对郭某某的抓捕及讯问工作。

公诉人:你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郭某某?

证人王警官: 2011年8月21日,在京华市某县某镇抓获郭某某。

公诉人:你能向法庭说明整个抓获过程吗?

①证人王警官:当时是在饭店抓获郭某某的,之后我们立即把他带到了某镇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后我们对他进行了简单的突审。开始他不说话,对很多问题都不回答,经过我们综合教育、举例,他就很平静地说明了整个案件过程。

公诉人:在某镇派出所由你主要审讯郭某某?

证人王警官:还有禁毒支队的李警官。

公诉人:郭某某是在什么状态之下作出不利于本人的供述的?

②证人王警官: 被带到某镇派出所以后,郭某非常紧张,后来经过言语上的教育,他是在很平静、自然的状态下供述的。

公诉人:你们向郭某某告知了你们的身份及其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了吗?

证人王警官:告知了。

公诉人:审讯过程中你是否对郭某某有过威胁?

证人王警官:没有。

公诉人:参与审讯的其他人员对郭某某有言语威胁吗?

证人王警官:没有。

公诉人:审讯之外是否还有威胁行为?

证人王警官:整个过程当中都没有。

③公诉人:是否当着郭某某的面讨论过案情?

证人王警官:没有。

公诉人:是否见过郭某某的家人?

证人王警官: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请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郭某某的辩护人:证人王警官,我是郭某某的辩护人,有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证人王警官:我一定。

郭某某的辩护人:在京华市,你们对郭某某进行了几次讯问?

证人王警官:某镇派出所一次,禁毒支队一次,一共两次。

郭某某的辩护人:是否都有讯问笔录?

④证人王警官: 突审的时候没有,在禁毒支队审讯的时候有。

郭某某的辩护人:两次讯问中郭某某的供述是否一致?

证人王警官: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一致的。

郭某某的辩护人:是贩毒数量与金额,还是具体的犯罪时间与地点?

证人王警官:郭某某对这个事情不否认,也很清晰地说了贩卖毒品的事情经过,但具体到每个细节我记不清了。

⑤郭某某的辩护人:郭某某在被带到某镇派出所的时候是一种什么状态?

证人王警官:当时很紧张,后来很平静。

⑥郭某某的辩护人:他从某镇派出所被带到京华市公安局时,上车之前是什么状态?

证人王警官:很自然。

⑦郭某某的辩护人:在京华市公安局接受讯问时是什么状态?

证人王警官:很自然。

⑧郭某某的辩护人: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郭某某是什么态度?

证人王警官:很诚恳,回答问题很流利,非常配合。

郭某某的辩护人:郭某某识字吗?

证人王警官: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

郭某某的辩护人:笔录怎么签的字?

证人王警官:我们对他宣读,他确认之后签字的。

郭某某的辩护人:你如何证明当时给郭某某宣读的笔录和供述是一致的?

证人王警官:宣读的时候有很多警官在场。

郭某某的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证人王警官,我有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证人王警官:好的。

审判长:侦查人员在某镇派出所对郭某某讯问时,是否有讯问笔录?

证人王警官:没有,因为当时是突审。

⑨审判长:是否有讯问录像?

证人王警官:当时用执法记录仅进行了录像,但是后来断电了。

⑩审判长:也就是说这次的讯问没有笔录,有录像,可是不完整?

证人王警官:是的。

审判长:你们在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讯问郭某某时,有讯问笔录吗?

证人王警官:有的。

⑪审判长:有讯问录像吗?

证人王警官: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王警官退庭,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从前述发问内容看,控方和法庭的发问内容无懈可击,但辩方的发问似乎表现得平淡无光。辩方对证人的发问,不能囿于自己设计的发问提纲,要同时结合控方和法庭的发问进行深挖或“救场”,因为出庭侦查人员相对信任控方和法庭,对控方和法庭的发问比较放松,警惕性不高,如果辩方能够顺势接着控方或法庭的问题进行发问,可以顺应侦查人员当时的心理状态,发问效果更好;当控方或法庭所发问的问题对辩方不利时,辩方应当及时“救场”,不能放任“不利”状态的蔓延。在①个问题的回答中,证人王警官提到了“突审”的概念,也提到了“综合教育、举例”的事实,但何谓“突审”?如何“综合教育、举例”?需要辩方及时顺势挖掘,并因此可能将侦查人员逼向难堪境地,甚至挖掘出“综合教育、举例”背后的“威胁”“引诱”“欺骗”真相。在②个问题的回答中,王警官同样提到“语言上的教育”,到底是什么样的语言教育可以使一个“非法紧张”的嫌犯变得“很平静、自然”?辩方必须揪住这一机会就细节展开发问,然而,辩方又错失了这一机会。在③个问题中,公诉人的发问涉及侦查人员是否对被告人进行诱供问题,辩护人不但在自己的发问中没有涉及这方面内容,而且没有趁机就公诉人这一问题展开发问,确属失误。根据案情显示,侦查人员将郭某某从某镇派出所押送市区公安局途中时,在车上讨论了涉案的毒品数量、金额等,给郭某某以暗示。针对这一环节,公诉人“直白式”的发问符合他的职业脸谱,而辩护律师就应当进行“曲折式”发问。比如辩护律师可以问,“在警车上,警察是否继续教育郭某某”“警察是否继续向郭某某了解案情”“警察是否讨论案情”,通过这样的发问设计,将“刺眼”的诱供问题渐进式地隐藏在警察喜欢多次强调甚至炫耀的“法制教育”“功劳”之中,不易被出庭的侦查人员察觉,侦查人员的回答可能就掉进辩方的“陷阱”之中。在④个问题的回答中,警察再次提到“突审”,而且以“突审”为由解释没有制作讯问笔录,但辩护律师却没有对“突审”的概念、依据以及不制作笔录的原因进行刨根究底。比如辩护律师可以发问,“什么是突审”“突是什么意思”“进行突审的规范依据是什么”“因为是突审就没有制作讯问笔录,你们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足以引起出庭警察的紧张,从而可能暴露出非法取证的蛛丝马迹。在问题⑤~⑧中,辩护律师运用了控方“直白式”的发问方式,这些问题的答案必定是不利于被告人并且已为辩护律师所预料,如此发问只能加强控方的举证效果,使辩方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其实,诸如此类问题,如果从反向问题入手似乎可以突破某些侦查人员机械回答问题的模式。比如,辩护律师可以问:“按侦查人员当庭所讲,侦查人员确实很耐心地对郭某某进行法制教育,你们警察进行了几次教育?”这个发问问题的设计是建立在侦查人员特定的心理基础之上——侦查人员习惯于将某些“威胁”“引诱”“欺骗”包装成 “法制教育”,并乐于向法庭炫耀其成功的“法制教育”,那么,侦查人员很乐意向辩方回答“法制教育”的次数,甚至对“次数”进行夸张的表达。而“法制教育”次数越多,越是表明当时被告人一直处于不肯认罪状态、出于紧张状态、出于对抗状态。在问题⑨和⑪中,审判长问及了同步录音录像问题,而对这一关乎证据合法性的核心问题,辩护律师却始终没有涉及,显然有所疏忽;当警察回答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时,辩护律师可以继续发问为何没有录像,因为如果警察对没有录像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便可突出取证的非法性。在问题⑩中,审判长对警察关于笔录与录像的作证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以发问的方式进行了确认,这种发问方式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然而,辩护律师自始至终没有运用类似的发问方式,使得本来可以非常精彩的辩方发问却显得暗淡,甚至被动。


  注释和参考文献 

1、李玉华、周军等:《警察出庭作证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6-123页。


本文节选自作者第二本专著书稿《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指引—评注•案例•规则》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转载需注明来自壶兰律师所哟~

壶兰所感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到来~

微信图片_2018050916455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