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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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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审讯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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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但是,何为疲劳审讯?疲劳审讯的标准是什么?最高法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疲劳审讯是最常见的审讯方法,在实践中已是非常突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应当尽快通过立法予以规制。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参考域外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界定疲劳审讯。

 一、应当规定每次讯问的最长时间。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规定:在任何24小时内,必须保证在押嫌疑人连续8小时的休息,不受讯问、旅行或来自警察的打扰,而且除非被拘留本人或者其适当的成年或法律代理人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外,休息时间应在夜间,不得干扰或被延迟。以上规定说明了英国警察连续讯问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87条规定:一次讯问的时间不得连续超过4 小时,一天内讯问的总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借鉴前述规定,我国也应当规定连续讯问的最长时间。比如,陈光中教授主张,“应当明确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羁押期间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4小时,其中必须休息6小时,且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少于24小时;对于老弱病残等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入所体检报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确定更短的一次最长持续讯问时间和更长的休息时间1笔者认为,一次讯问持续的最长时间以24小时为限显然过长,也违背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比如,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规定,在押人员每天有不少于8个小时的睡眠时间,扣抵在押人员至少8个小时的睡眠时间,接受讯问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6小时。因此,应当规定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6个小时,否则即为“疲劳审讯”。

 二、应当规定两次讯问的间隔时间。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规定,连续讯问时,原则上每隔2个小时应当有短暂的休息,并保证普通的进餐时间、睡眠的权利。英国《警察工作规程C》还规定,讯问每隔两个小时应安排一次茶点休息时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87条规定:至少间隔1小时休息和用餐后才允许继续讯问。参照前述关于至少间隔1小时休息的规定,我国也应当有连续讯问时中间间隔休息时间的规定。结合我国实践情况,可以规定在正常进餐时间必须休息至少一个小时,否则,构成“疲劳审讯”。

  三、应当规定禁止夜间审讯。从心理学角度看,夜间是人类心理最脆弱的时刻,如果在夜间审讯,往往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而达到获取有罪供述的目的,但因此形成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是非自愿性和虚假性,因此,一些国家均立法禁止夜间讯问。比如,英国《警察和刑事证据法》就规定,休息时间应在夜间,即夜间不得讯问。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3规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其实,我国也有不得在夜间讯问的规定,2012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就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夜间提讯。但是,何为夜间,我国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噪音污染法》的规定,夜间是指晚上10时至凌晨6时。《德国刑事诉讼法》对夜间的规定则较为科学,该法第104条第(三)项规定:“夜间在4月1日至9月30日是指晚上9时至晨4时,在10月1日至3月31日是指晚上9时至晨6时”。我国也应当结合“夏时制”对夜间作出统一的规定。


                    

1.《法学杂志》编辑部:中国法学会要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载《法学杂志》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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