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05046298

0594-2261218

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律所动态

首席律师

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律所动态

壶兰推荐||周光权:妥当处理民刑交叉案件 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0 (2)

妥当处理民刑交叉案件 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宪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将该规定放到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这一特定领域加以理解,就是如何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问题,即: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法秩序出发,在刑法、民商法等多个部门法中,对同一法律事实的规范评价、价值判断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相互冲突和矛盾;否则,法律的行为指引功能就会丧失,人民群众将无所适从,进而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基于此,实务中就必须建构具有体系性、妥当性的解决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规则,以切实避免民法与刑法在解决复杂纠纷时产生评价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聚焦主责主业,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准确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精准、系统把握民事、刑事两大领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在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生动实践。

《规定》的问题意识强烈。在较长时期的民事审判实务中,民刑交叉案件的办理存在一些难题,困扰着当事人和法官。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角度看,其对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充满期待,但有的案件以涉刑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有的案件因被告人涉刑而中止审理、久拖不决,被害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难以得到及时回应,当事人“告状无门”。从法官的角度看,其在办理民刑交叉案件时,究竟是选择刑事优先还是民事优先,在面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诉求以及其他机关的移送申请时,确实会因为作出决断的规范依据缺乏而陷入两难境地。《规定》直面这些难题,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做法,全面梳理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着力解决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形成了统一的、具有内在逻辑的规则体系,开宗明义地提出应当区分是否构成同一事实,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避免民事案件只要有“涉刑”因素就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刑事一概优先的偏颇做法。例如,对于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常见情形,如果一概以涉刑为由驳回起诉,无论是追缴、责令退赔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程序,显然都无法解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问题,不能全面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规定》第三条明确,对于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规定,特别是对当前反映较为突出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随意中止民事诉讼,以及民事程序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信、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权属争议处理等问题,相关规定较为详尽。总之,《规定》全面梳理以往的争点,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始终聚焦实践难点、堵点,问题意识明确、强烈。

《规定》措施得力、针对性强。一方面,形成了适用于所有民刑交叉案件的一般性法律适用规则。其中,主要是程序衔接的处理规则,也包括实体认定规则。比如,明确以“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先刑后民、民刑并行的标准,避免实务中不区分情况,笼统适用先刑后民的做法。在很多案件中,民法和刑法所评价的事实原本就是不同的,推行民刑并行是妥当的。这主要是考虑到刑法是保障法、“第二次法”,其与民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有所不同。仅当法律事实同一时,才有必要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例如,甲通过欺骗方式与乙签订合同,后甲因携款潜逃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此时,先刑后民显然是妥当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通过追缴、责令退赔程序予以救济,无需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对于程序选择的明确,消除了以往理论和实务上的诸多争议。另一方面,《规定》对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予以明确。比如,针对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民事纠纷的棘手问题,《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刑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遵循民刑并行原则,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刑事追诉不当的线索、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又如,针对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直接采信关联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等突出问题,《规定》明确,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未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组织质证并决定是否采信。当然,《规定》也作了适当“留白”。这主要是考虑到民、刑两大领域的违法行为认定条件、证明标准、司法理念客观上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涉案财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较为复杂,这次就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总之,《规定》对复杂问题的处理得当,积极回应实务关切,最大限度地提供实务指引。

《规定》符合法理。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提炼出人民法院审理民刑交叉案件必须“有利于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这个理念指引实际上就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坚守。一般而言,刑民的判断不能有根本性冲突。例如,针对甲伤害乙并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不能出现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相关民事案件径行认定甲并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否则,就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当然,法秩序统一性并不排斥不同部门法对个案进行具体处理时,在违法性判断上的差异性、相对性。即便案件事实是基本相同的,由于刑法与民法的规范目的不同,对案件事实的凝练和评价不同,要件事实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导致二者对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评价上的差别。这就意味着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例如,行为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不能据此一概认为借款合同无效。否则,发放贷款主体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当然,实践中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担保合同纠纷时,问题就更加复杂,对此也不能僵化适用担保规则,否则会造成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过重。为此,《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作出专门规定,即符合以下情形的,担保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间内可以请求撤销担保合同:主合同的债务人以欺诈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主合同的债务人以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在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上述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引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注意对担保合同本身效力的审查。可以认为,《规定》对许多复杂问题的处理很好地坚持了系统思维,有效贯彻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场景都较为广泛。一方面,《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办理直接或间接提供了部分实体性的规则指引。例如,《规定》的多个条文对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情形下,如何实现民刑并进作出了规定,这事实上明确提示人民法院在办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除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要关注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障问题。又如,《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挪用,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的情形,明确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赔偿义务。另一方面,《规定》对不同办案机关之间的配合、衔接机制、信息交流机制也作了安排,使得刑民协调有了更加完善的机制保障。例如,《规定》第四条规定,如果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并和其他办案部门保持沟通、了解刑事案件进展。

总之,《规定》基于强烈的问题意识,针对当前司法实务中反映最为强烈的民刑交叉问题建构规则,着力解决民刑交叉法律适用中带有普遍性、争议性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更好推动公平正义目标要求的实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联系我们:

壶兰·总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33层(市政府对面),电话:0594-2261218,邮编:351100

壶兰·广州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C座,电话:020-83528340,邮编:510000

壶兰·仙游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紫檀南街锦福家园2号楼315,电话:0594-8260396,邮编:351200

壶兰·秀屿所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泰安汇景园18号楼103室,电话:0594-5878885,邮编:351146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