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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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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资讯||吴国章主任受邀为“西政刑辩学堂”第五期高等研修班作专题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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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辩护律师及司法人员全面正确理解和适用《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提升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业务能力,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举办了为期三天的“西政刑辩学堂”第五期——“《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高等研修班。8月13日上午,高等研修班开班”仪式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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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丁泽军,贵州省律协监事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山分别发表了致辞。我所吴国章主任受邀为本期研修班作《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辩护的原理和方法》的专题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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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车浩教授讲授了《贿赂犯罪的十四个法理争议(一)》。车教授围绕新规施行后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兼从轻溯及力规则,重点解读了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界定、贿赂标的认定、权钱交易对价关系、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阻断等核心争议问题。同时,结合新规变化梳理贿赂犯罪辩护核心逻辑,总结出构成要件坚守、替代对价抗辩、因果关系阻断等五大实务辩护工具,为学员重构贿赂案件辩护思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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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全国优秀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一级高级法官王晓东主讲“《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解读”,从“制定的背景与经过”“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解读”三个方面进行讲解。

王晓东庭长从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切入,结合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系统阐释新规出台的时代价值与司法意义。同时,逐条拆解定罪量刑标准、新型贿赂认定、股权预期收益贿赂、违法所得追缴、单位与自然人犯罪区分、自首退赃情节等实务高频难点,厘清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刑辩律师精准办案提供了权威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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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日上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时延安教授主讲“《贪贿解释(二)》关于行贿类犯罪的裁判规则和认定规则”。首先,时教授讲解了《贪贿解释(二)》制定的政策背景。随后,时教授的讲授涉及行贿罪成立要件认定的四个具体方面。最后,时教授讲解了财产混同情形下自然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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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由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教授主讲《新型隐性受贿犯罪的实务问题析疑》。孙教授详细讲授了受贿罪的六个重点问题。第一,关于代持型受贿既未遂的认定。第二,关于股权交易刑法性质认定的新思路。第三,关于接受商业机会受贿的认定。第四,关于借鸡生蛋型受贿。第五,关于斡旋受贿既遂的认定。第六,关于共同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的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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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日上午的授课中,吴国章主任就《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辩护的原理与方法》专题讲授了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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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审查辩护的八种方法。首先,审查范围拓展法,即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辩护,要突破传统的“三性”和“两力”,扩展到证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充分性、体系性及其稳定性。第二是要素审查法(原子论),聚焦于时间、人物、地点、技术四大要素。第三是程序审查法,即要求关注取证过程,尤其是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其取证链条非常严格,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第四是印证审查法,把握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群之间和全案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但需警惕虚假印证、人为印证。第五是验证审查法,即对贿赂过程中涉及的时间、地点、财物、包装物等个性化细节进行验证,以审查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或常识常理。第六是刑民交叉法,多数的贪污犯罪和非公职务犯罪都是在具体经济活动中引发的,与相关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糅合,需以民商法的思维和方法区分罪与非罪。第七是证据排除审查法,吴主任介绍了我国特色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及“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四种排除模式,厘清各种排除模式的适用场景。最后是体系化的证据审查辩护法,将证据体系化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通过体系化审查检验、瓦解体系的稳定性,以确保查明真相。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吴主任介绍了非法取证的五种主要类型,即刑讯逼供、威胁、骗供、非法拘禁及重复供述,拆解分析非法证据排除中的重难点问题,并对辩护律师如何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促成排除非法证据、如何调取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提出详实可行的建议。

(三)新型证据的审查与辩护。首先,对于虚拟货币证据的审查需要关注六个方面。第一,区块链的核心要义是分布式账本,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的特点,虚拟币证据具有匿名性、黑箱化特征,取证难、证明难。第二,对虚拟币的审查,需熟悉虚拟币交易过程,为此吴主任具体介绍了虚拟币交易的全流程。第三,对虚拟币证据的审查,可进行类型化处理:对于各方设备终端有交易记录和存储助记词的,可认定交易事实,无需审查区块链证据;对于双方设备终端没有交易记录和存储助记词的,需遵循三层次审查法,即分别审查取证流程、区块链证据和本笔交易内容。第四,对于区块头内容,注意父区块哈希值、默克尔根、区块高度、时间戳、难度目标和NONCE的含义与证明价值,这些要素均可以证明贿赂是否既遂问题。第五,对于交易关联性的审查,可通过审查终端设备、IP地址、MAC地址、交易日志等,审查钱包地址是否可绑定贿赂双方。第六,需特别警惕四种交易失败的情形,以把握虚拟币贿赂是否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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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跨境证据审查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第一是关注取证途径,取证主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禁止单边跨境取证。第二是准据法的适用,需要注意取证程序合法性依行为地法,证据可采性依法院地法。第三是从证据形式上看,辩方提供的境外证据通常需经公证、认证等手续,但需注意《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后的变化。第四,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控方提到的证据需进行公证、认证,但应以我国与被请求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公约》规定的为准。第五是对转化材料和访谈报告的审查,可适当放宽对可采性的审查,但需严格审查证明力。

吴主任讲授结束后,现场学员进行了踊跃提问,气氛热烈。学员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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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下午,先后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阚吉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峰(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主任)分别围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辩护专题进行授课。

阚主任针对《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新规在统一数额标准与重塑非公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的背景下,辩护重心正从“标准之争”转向更为精细的“事实判断”与“情节适用”,对此应构建体系化辩护策略。一、主体之辩,依托五层路径,就单位性质、身份、职务权限、身份界定、证据逐层抗辩;二、客观行为辩护,否定职务便利,割裂职权关联、厘清款项与财物权属;三、主观故意辩护,结合新规解读谋利标准;四、程序与证据辩护,结合案例对管辖、程序、证据讲解辩护方法,旨在通过精细化、体系化的辩护方法实现该类案件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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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峰主任从刑民交叉角度讲授如何就非公领域的职务犯罪作无罪辩护,点明非公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难题,强调落实民营经济产权保护。结合理论、法条与案例,厘清先刑后民原则及先民后刑适用场景,要求先确认权属再认定犯罪,重视证据甄别,并列明先民后刑三类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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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式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秘书长王剑虹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吴国章、阚吉峰、伍志锐、王可、何峰为学员们颁发结业证书并合影留念,至此“西政刑辩学堂”第五期“《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高等研修班”结业仪式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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