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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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第371期(刑事篇)|国家工作人员超出自身职权和影响力范围,虚假承诺并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引言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审判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维护公共安全、规范社会行为、彰显法律威严的核心抓手,其裁判结果不仅关乎被告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更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法治信仰的培育紧密相连。从道路交通领域的危险驾驶规制、交通肇事责任认定,到共同犯罪的精准定性与罪责划分,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对犯罪行为的依法规制,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坚定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刑事案例,立足司法实践前沿、回应刑事办案难点,为司法实践划定了清晰的裁判标尺,既明确了新型犯罪场景下的责任认定边界,也厘清了复杂案件中的定罪量刑标准,让司法裁判更具统一性、规范性与指引性。通过对各类刑事犯罪的依法惩处与精准裁判,既能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代价,更能以司法之力震慑潜在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法守法的法治意识,筑牢社会安全稳定的法治根基,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落地实现。我所深耕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实务研究,始终紧跟刑事司法裁判动态与指导性案例精神,未来也将持续对刑事指导性案例深入钻研、精准解读,提炼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研究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助力刑事司法公正落地,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诈骗罪/利用职务便利/虚假承诺/索取财物
01 裁判要旨
参考案例
刘某林、刘某清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6-03-1-404-003)
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办理相关事项超出自身职权和影响力范围,其并无能力办成,仍向他人虚假承诺可以办成并索取财物的,如果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与其虚假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相对方正是基于这一认知而相信行为人或与之接洽,行为人对此明知并加以利用的,双方之间在本质上成立权钱交易关系,对行为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02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林系重庆市某区公安局民警。2022年6月12日,刘某林被抽调至某诈骗案专案组,参与抓捕工作。刘某林在外欠债多、经济压力大,其在获知专案组即将对某诈骗团伙实施收网抓捕后,产生了利用参与专案组办案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想法,并将该想法电话告知被告人刘某清(系某公司职员)。刘某清表示同意。6月14日,刘某林与刘某清商议,决定以“给看守所打招呼照顾嫌疑人”、“找关系说情获取法院从轻判决”、“监狱服刑期间找人照顾”等理由向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索要财物。
6月16日,刘某林伙同刘某清分别与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杨某、尚某的姐姐郝某琛、妹妹尚某甲取得联系,透露杨某、尚某的涉案情况及关押场所,并邀约见面详谈。在分别与郝某琛、尚某甲面谈期间,刘某林出示警官证以证明身份,在明知自己并无相应职权及相关人脉资源的情况下,虚假承诺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杨某、尚某在看守所受到照顾、在法院审理时获得轻判、在监狱服刑时获得减刑和优待等,并表示需要收取人民币300万元。尚某甲、郝某琛均以需要考虑为由结束会面。之后,刘某林、刘某清又多次发短信、打电话与尚某甲、郝某琛联系。尚某甲、郝某琛因对刘某林职权影响力心存疑虑而未交付财物。同年7月8日,刘某林、刘某清分别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林、刘某清犯诈骗罪提起公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渝0154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渝02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办理相关事项超出自身职权和影响力范围,其并无能力办成,仍虚假承诺可以办成并索取财物的,应当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实践中,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办理相关事项超出自身职权和影响力范围,其并无能力办成,仍向他人虚假承诺可以办成并索取财物的,其在行为外观上虽然具有“虚构事实,意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特征,但如果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与其虚假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相对方正是基于这一认知而相信行为人或与之接洽,行为人对此明知并加以利用的,双方之间在本质上成立权钱交易关系,对行为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林系公安民警,被抽调至专案组参与抓捕工作后,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承诺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看守所照顾、求取轻判、减刑等不正当利益,并以此为由索取财物;虽然刘某林的承诺事项超出其自身职权和影响力范围,其并无能力办成,属于虚假承诺,但是其警察身份与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犯罪嫌疑人家属正是基于该认知而与刘某林接触;刘某林对此心知肚明,其出示警官证、透露在办案件信息,正是为了强化相对方的这一认知并进而索取财物,双方在本质上成立权钱交易关系,故对刘某林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清与刘某林共谋后,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出面商谈交易条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家属因内心存有疑虑而未向刘某林、刘某清交付钱款,刘某林、刘某清属于受贿罪未遂。综上,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依法认定为受贿罪,定性准确。
04 相关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4刑初405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9日) 二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2刑终34号刑事裁定(2024年3月28日)
转载:善思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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