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一、裁判要旨
1. 被挂靠人与发包人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因合同双方均欠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施工合同关系未能在双方之间订立,被挂靠人不是施工合同权利人,不具有享有发包人所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基础。
2. 案涉款项进入被挂靠人账户时,该账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不受被挂靠人的支配和控制,被挂靠人因而未实际占有该款项,故不能仅凭账户名义外观即认定该款项属被挂靠人所有。从案涉账户业务交易单可以看出,除案涉款项外,该账户被冻结后没有其他款项进入,案涉款项并未与被挂靠人其他款项混同。
3. 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案涉款项的拨付用途与支付民工工资有关。综上,可认定案涉款项不属于被挂靠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
4. 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均认可双方签订《内部挂靠承包合同》,系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承揽工程,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双方并未因该合同形成以建设工程价款为标的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对被挂靠人享有工程款债权这一前提并不存在,被挂靠人其他债权人关于其对被挂靠人享有的债权应优先于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对被挂靠人所享有工程款债权予以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刘庢鑫对案涉工程进度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针对大山经营部的再审申请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黄瓦台公司与刘庢鑫均认可刘庢鑫系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中交·王府景”四期复合地基与基础工程。根据中交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交公司在与黄瓦台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时,就知晓系刘庢鑫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与其签订合同,中交公司也认可刘庢鑫是案涉施工合同项下建设工程的施工人。这表明,中交公司对刘庢鑫作为案涉施工合同实际履行人是明知且认可的,也意味着黄瓦台公司与中交公司之间并没有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中交公司在《情况说明》中也表示“2016年12月6日,我司将本应支付刘庢鑫的工程进度款3894970元转入了四建司的账户,该3894970元系我方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在案涉账户被冻结后,中交公司又直接向刘庢鑫支付工程进度款。以上事实说明,本案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存在于中交公司与刘庢鑫之间,中交公司与刘庢鑫才是施工合同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建设工程价款是施工人投入劳务、材料等到建设工程中所获得的对价。刘庢鑫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管桩施工合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证实其对工程的投入情况,作为投入对价的工程款应由刘庢鑫享有,即刘庢鑫是案涉工程进度款的实际权利人和给付受领人。
其次,黄瓦台公司与中交公司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因合同双方均欠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施工合同关系未能在双方之间订立,黄瓦台公司不是施工合同权利人,不具有享有中交公司所拨付3894970元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基础。同时,案涉款项进入黄瓦台公司账户时,该账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不受黄瓦台公司的支配和控制,黄瓦台公司因而未实际占有该款项,故不能仅凭账户名义外观即认定该款项属黄瓦台公司所有。从案涉账户业务交易单可以看出,除案涉款项外,该账户被冻结后没有其他款项进入,案涉款项并未与黄瓦台公司其他款项混同。而且,刘庢鑫提供的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案涉款项的拨付用途与支付民工工资有关。综上,可认定案涉款项不属于黄瓦台公司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
再次,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并非当事人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不宜对当事人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进行评述。刘庢鑫与黄瓦台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内部挂靠承包合同》,系刘庢鑫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工程,黄瓦台公司收取管理费,双方并未因该合同形成以建设工程价款为标的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刘庢鑫对黄瓦台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这一前提并不存在,大山经营部关于其对黄瓦台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优先于刘庢鑫对黄瓦台公司所享有工程款债权予以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虽然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但借用资质一方在其施工的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有权获得建设工程价款。故虽然刘庢鑫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法,但不能以此否定其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大山经营部关于挂靠行为违法,工程款请求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法律评析
本案系挂靠施工背景下,实际施工人就特定工程进度款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件,核心争议为:挂靠施工人刘庢鑫对汇入被挂靠方账户的工程进度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合同真实意思、款项归属、账户状态及权利性质作出全面审查,厘清了挂靠情形下工程款权属认定、违法挂靠与工程款收取权的边界,对同类执行异议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裁判首先穿透书面合同外观,据实认定真实法律关系。案涉施工合同虽由中交公司与黄瓦台公司签署,但发包方自始知晓并认可刘庢鑫借用资质施工,双方并无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真实合意,书面合同仅为形式载体。结合资金拨付、后续付款行为以及刘庢鑫实际投入人力、材料、组织施工的证据,可以确认中交公司与刘庢鑫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款是施工人投入施工的对价,刘庢鑫作为实际施工主体,依法享有案涉进度款的实体权利,这是其能够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基础。
其次,法院从款项占有、财产混同角度,否定被挂靠方黄瓦台公司对案涉款项的所有权。案涉 389 万余元进度款转入黄瓦台公司账户时,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黄瓦台公司自始至终无法支配、使用该笔资金,并未形成有效占有。同时,账户冻结后无其他资金流入,案涉款项未与黄瓦台公司自有资金发生混同,能够特定区分。结合劳动监察部门文书佐证款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用途,足以认定该笔款项并非黄瓦台公司的普通责任财产,不能作为其对外债务的执行标的。
再者,裁判精准区分行为违法性与实体权利合法性,纠正实务认知误区。法律明确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工程,但行为违法不等于施工人丧失收取对应工程款的权利。本案中,刘庢鑫与黄瓦台公司仅为挂靠、收取管理费的关系,双方并未形成工程款债权债务,申请执行人大山经营部主张债权优先保护,缺乏前提依据。法院同时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重心是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无需对挂靠合同效力作出单独评价,划定了此类案件的审理范围。
本案裁判价值十分突出。一方面,确立了 “外观账户 + 实质权属”的款项认定规则,判断资金归属不能仅依据账户名义,而要结合合同合意、实际施工、资金管控、是否混同等事实综合判定;另一方面,厘清裁判尺度,区分挂靠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与民事收款权利,不因挂靠违规而直接剥夺实际施工人获取劳务、材料对价的基本权利,兼顾了监管要求与民事权益平衡。
在实务层面,本案也给出明确指引。对于债权人,查封债务人账户时应审慎甄别账户内资金来源、用途及权属,区分普通往来款与专属工程款;对于挂靠施工主体,应注重留存施工投入、发包方知情说明、资金流向、行政文书等证据,证明款项特定化及自身实际权利人身份;对于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存在账户资金被牵连执行的巨大风险,需规范经营、杜绝违规挂靠。本案裁判逻辑严密、尺度清晰,为审理挂靠相关的执行异议案件树立了权威裁判范本。
四、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xxx号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联系我们:
壶兰·总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33层(市政府对面),电话:0594-2261218,邮编:351100
壶兰·广州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C座,电话:020-83528340,邮编:510000
壶兰·仙游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紫檀南街锦福家园2号楼315,电话:0594-8260396,邮编:351200
壶兰·秀屿所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1166号泰安汇景园9#楼,电话:0594-5878885,邮编:351146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