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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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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推荐||虚开发票罪相关论文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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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虚开发票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虚开发票案——虚开普通发票也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2014年至2022年,被告人杨某以近亲属或他人名义,注册成立11家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刘某(另案处理)、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采用虚假走账、资金回流等方式,利用11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收取票面金额0.5%-1.5%的好处费,获利共计340万余元。经税务机关稽查,杨某通过上述11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370份,累计票面金额12亿余元。

【裁判】天津市某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天津市某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天津市某人民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虽然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没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其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同时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均有相关规定。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为逃税、骗税、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挥霍公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蔓延,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发票行为新增入罪,没有要求特定目的,也没有要求造成税款损失的危害结果,顺应了社会治理的需要。行为人通过设立多家空壳公司,从税务机关骗领发票后对外虚开,虚开发票数量和发票金额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虽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仍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体现了对虚开发票犯罪依法惩处的态度。

虚开发票罪的刑法解释与限缩适用

王新:《虚开发票罪的刑法解释与限缩适用》,载《法学》2026年第5期。

摘要:在我国实行“以票管税”的传统税收管理体制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虚开发票罪,主要的规范保护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鉴于虚开发票罪的对象被限定为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基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功能性差异,两者不是特别与普通的包含关系,而是互斥关系,故不应将虚开发票罪理解为发票虚开类犯罪的“兜底”罪名。面对虚开发票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扩张适用的异状,亟须立足于发票功能和我国税收监管改革的新形势进行限缩适用。在虚开发票罪属于行为犯的规范结构下,从刑法体系解释和罪刑均衡原则出发,对其也应设置“出罪口”。鉴于虚开发票罪属于“逃税型”虚开的范畴,应紧扣“国家税款是否损失”的底层逻辑,这有别于从“目的+实害结果”两个维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置“出罪口”的模式。对于作为逃税手段的虚开发票行为,在与逃税罪进行竞合适用时被逃税罪吸收后,当行为人具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不以逃税罪论处时,不应再“回头看”而以虚开发票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关键词:虚开发票罪 刑法体系解释 限缩适用 禁止重复评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发票功能的分析

袁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发票功能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6年第1期。

摘要:我国刑法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发票犯罪与税收犯罪分别立法,既考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税控功能差异,也考虑了发票犯罪是税收犯罪的手段但不等同于税收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是基于“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逻辑,目的是同时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功能和抵扣功能。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以发票普通功能为指向,因没有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受《刑法》第205条之一构成要件的限定也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只有危害了发票的税控功能才能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发票普通功能为指向的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以构成逃税罪,以发票普通功能为指向的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但以发票普通功能为指向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以不含税价格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后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不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以定逃税罪。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而非结果犯,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

关键词:税收犯罪 发票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税罪 虚开发票罪 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体系解释

张明楷:《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体系解释》,载《财经法学》2025年第4期。

摘要: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应当进行体系解释。根据保护法益与不法程度,本节规定的犯罪可分为侵害国家应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与为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侵害国家已得税收利益的犯罪,是实害犯、结果犯;有真实交易而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开票方与受票方都不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没有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或者有真实交易但开具金额不实的发票,符合其他条件的,则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发票,是指空白且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骗抵增值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不成文的目的犯。

关键词:危害税收征管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体系解释

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兼析2024年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

王新:《税收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兼析2024年税收犯罪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2期。

摘要:我国逐步建立起惩治税收犯罪的罪名体系,并且根据新形势进行多次修改。在逃税罪被界定为“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两种类型的立法基础上,新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规定,并且完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面过大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达成限缩适用的共识,但对具体的限缩路径各执一词。从新司法解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沿袭了行为犯的实践积累,但立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从主观目的和实害结果的两个维度,在后端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口;构成发票类犯罪或者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填补了在早期典型案例中绝对无罪的漏端。但是,面对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类发票犯罪扩张适用的新趋势和新问题,需要“二次出发”拿出限缩方案。随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电子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首先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后生成,然后再提供给受票方,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表现为“先开票,后卖买”的新形态,由此决定了以往通过要求出售或购买的是“空白”发票来限缩适用的路径已经不复存在当前对虚开发票罪没有设置出罪口,但从刑法体系性解释出发,虚开发票罪也应同样具有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关键词: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规范解释与立法论反思

蔡道通:《虚开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规范解释与立法论反思》,载《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摘要:《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但没有对虚开行为作出界定。基于条文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前置法对虚开行为的规定,大多数观点认为,《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虚开行为就是第205条第3款所规定的四类虚开行为。但这一观点存在疑问。第205条规制的对象是虚开两类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为保护国家税收重大利益,在必要时进行法律拟制规定具有合理性。但虚开发票罪规制的对象是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只能作为后续犯罪的预备行为,对国家税收利益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侵犯风险,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应受到更严格的条件限制,司法直接援引第205条第3款法律拟制规定不具备正当性。从规范目的与体系解释出发,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不应当属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当现有法律体系能够实现对虚开行为的充分评价时,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应当删除虚开发票罪。

关键词:虚开发票罪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 法律拟制 体系解释

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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