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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以集资诈骗所得款项购买的财产设定抵押,该财产是否应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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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资诈骗所得款项购买的财产设定抵押,该财产是否应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24年第7期法官会议纪要)

时间:2024年3月6日

主持人:麻锦亮

参加人:麻锦亮、李伟、张雪煤、潘勇锋、梅芳、杨卓、丁俊峰、郁琳、张颖、苏蓓、张小洁

讨论和决议事项:宁夏亿某甘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争议案征求意见

【法律问题】

以集资诈骗所得款项购买案涉房屋土地等财产后又以该财产设定抵押,该财产是否应予追缴?

【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5日,宁夏亿某公司将名下土地、办公楼、车间、锅炉房等资产(以下简称案涉资产)抵押给了宁夏银行盐池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

公安侦查与刑事判决情况:2014年12月17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安机关在侦查单某伟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期间查封了宁夏亿某公司的案涉资产。2020年12月29日,平顶山中院就单某伟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2019)豫04刑初38号刑事判决,将宁夏亿某公司名下案涉资产确定为“已追缴到案和依法应追缴予以处置”的财产,判令处置。2021年7月26日,河南高院作出(2021)豫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民事判决与政府协调工作情况:2016年7月12日,盐池县法院作出(2016)宁032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判令宁夏亿某公司偿还宁夏银行盐池支行借款本金并利息,宁夏银行盐池支行对宁夏亿某公司所抵押的案涉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6年12月1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工作组(以下简称新华区工作组)与宁夏盐池县人民政府、宁夏银行盐池支行、宁夏亿某公司有关人员就宁夏亿某公司案涉资产处置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由工作组对案涉财产评估后依法拍卖处置,所得价款由两地政府设立共管账户;确定宁夏亿某公司偿付宁夏银行盐池支行贷款本息合计1020万元,宁夏银行盐池支行对案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12月29日,新华区工作组委托拍卖案涉资产,中某盐池公司以3630万元竞得。但拒绝支付成交价款。后该公司破产。

执行与处置情况:2019年11月21日,盐池县法院作出(2016)宁0323执96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案涉资产(因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工作失误导致仅首次查封办公楼、车间、锅炉房,土地为轮候查封)。

2021年9月15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21)豫04执他36号执行裁定,将案件指定新华区法院执行。新华区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案号为(2021)豫0402执2323号。新华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平顶山法院对案涉资产查封已到期。2021年12月2日,新华区法院对案涉资产进行了重新查封。查封结果为:对土地为首次查封;对办公楼、车间、锅炉房为轮候查封。新华区法院于当日向盐池县法院送达了(2021)豫0402执2323号之三函,要求盐池县法院将上述财产移送新华区法院执行。2021年12月23日,盐池县法院函复新华区法院,以债权人享有抵押权为由,不予移送执行。

2021年12月30日,盐池县法院委托对案涉财产进行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变卖阶段流拍价为12940441.48元。宁夏银行盐池支行同意以变卖阶段流拍价以物抵债。除执964号,盐池县法院于2016年9月5日还受理了(2016)宁0323执965号一案,执964、965号两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物、执行经过均一致。截至2022年8月22日,宁夏亿某公司尚欠宁夏银行盐池支行借款本金8422758元,利息13302719.91元,共计21725477.91元。

【主审法官会议研究意见】

一、以集资诈骗所得款项购买案涉房屋士地等财产后又以该财产设定抵押,该财产是赃物还是合法财产?

首先,绝大多数意见认为,由集资诈骗所得款项投资所得案涉资产属于脏物。理由主要为:一是以集资款出资或投资,属赃款赃物的形态转化。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将脏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由此,对于集资诈骗所得款项再行投资、形成财产的行为,应视为脏款的物化过程,所投资形成财产应认定为脏物。二是对于赃款赃物的认定,系由生效刑事判决作出。本案中,平顶山中院在(2019)豫04刑初38号刑事判决附表清单中明确宁夏亿某公司的涉案资产应予处置。前述财产均系特定物,且执行依据指向明确,不存在不同解释空间。

其次,少数个别意见认为,案涉资产为合法财产。理由为:不宜对赃物范围作扩大解释,对于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再转化形成财产的定性应当慎重。

另有意见认为,虽然尊重生效判决对于案涉财产系赃物的性质认定,但该案犯罪行为人系自然人,房屋士地厂房等财产并非归于该自然人名下,而是归属于自然人投资的宁夏亿某集团公司下设的宁夏亿某公司,亦即,集资诈骗所得款项从赃款转化为赃物的过程中,首先转化成为股权,再从集团公司股权向下穿透至子公司股权乃至财产,即使存在穿透必要性,仍须关注公司法人格独立及股东权利等问题。

二、案涉资产被认定为赃物后,案涉抵押权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从而其所得财产不在追缴之列?

首先,关于本案中纸押权人是否“善意”问题。参会法官一致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案涉抵押权人应属善意。主要理由为:一是案外人银行发放贷款并获取抵押权在先,针对诈骗嫌疑人的刑事调查与起诉在后,案外人银行无从得知抵押物系使用集资诈骗金购入,要求其调查清楚形成抵押物的资金来源也远高于正常商业交易中的审慎义务标准。二是盐池县政府与新华区政府工作组主导、盐池支行与宁夏亿某公司共同参加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认可了银行的优先权,且会议纪要也能证明债权债务双方就银行享有优先权并无争议。三是案外人银行不存在无偿、低价获取抵押权等可被认定为恶意的其他情形。

其次,关于案涉财产上的抵押权人应否优先保护问题。参会法官一致认为,抵押权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都包含有善意第三人取得涉案财产的,其财产不予追缴,表明“一追到底”规则也要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主审法官会议决议】

以集资诈骗所得款项购买案涉房屋土地等财产后又以该财产设定抵押,该财产属于由赃款转化而来的赃物,而非合法财产。但认定案涉财产为赃物,不影响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排除追脏制度的适用,即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涉案财物不在追缴之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节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号)(节录)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起施行 公通字〔2014〕16号)(节录)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3日起施行 高检会〔2019〕2号)(节录)

九、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

……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14〕13号)(节录)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纪要来源

见王锐(撰稿)、麻锦亮(审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2024年第7期,总第199次)》,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24年第2辑(总第5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第152-161页。

来源:法学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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