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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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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 7个 入库指导性案例!(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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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6年3月4日

1个“行政”入库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76号:

诺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18-3-024-001 / 行政 / 专利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9.29 / (2022)最高法行申7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3.04

裁判要点

1. 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采用“三步法”判断案涉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者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因素。当事人以没有合理的成功预期为由否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认定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认为有“尝试的必要”为标准,不要求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并能够合理预期获得专利技术方案的,可以认定该专利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6个“民事”入库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79号:

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18-2-164-001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1)最高法民申424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3.04

裁判要点

1.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 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该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

指导性案例278号:

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18-2-182-001 / 民事 /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3.04

裁判要点

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他人要求恶意诉讼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指导性案例277号:

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18-2-167-001 / 民事 / 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民申383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3.04

裁判要点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以该产品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图纸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对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正常工作状态下具备的技术特征,可以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图纸得出的被诉侵权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呈现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指导性案例275号:

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18-2-171-001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3.04

裁判要点

被诉侵权人组织进行被诉侵权种子的买卖,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的,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指导性案例274号: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18-2-168-001 / 民事 / 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3.04

裁判要点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人,不仅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赔偿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关于赔偿数额,当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指导性案例273号: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18-2-189-001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3.04

裁判要点

1. 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 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未来继续侵权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对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包括:停止使用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相关产品,停止销售其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产品;未经许可不得实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利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申请的相关专利,包括恶意放弃专利权;在人民法院监督、权利人见证下销毁侵权人和有关单位、人员持有、控制的载有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或者将其移交权利人;将判决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公告或者内部通知的形式,告知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自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至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处工作的员工、参与相关研发工作的人员直至所有员工、关联公司及可能获知案涉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等,并与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签署保守案涉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3. 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迟延履行停止侵害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等因素,对被诉侵权人迟延履行停止侵害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月等期间计算,按产品件数等规模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来源:最高判例

转载:最高裁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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