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参考案例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2024-11-2-135-001 / 民事 /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3)鲁民申1194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 基本案情 <
原告郑某芳等诉称: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与郑某亮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郑某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20年,自200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郑某亮没有返还土地,故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终止;郑某亮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郑某亮支付拖欠的租赁费。
被告郑某亮辩称:其经营洗桶厂需租用某村土地,分别与包括郑某芳等在内的所占土地的承包户签订了租赁合同。洗桶厂所用土地已于2008年经县人民政府规划为工业用地并已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郑某芳等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郑某亮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所涉的土地存在重合,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芳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12月,郑某芳等与郑某亮签订《合同书》,约定郑某亮租赁郑某芳等承包土地1.5975亩,租赁费为每亩每年1000元,租赁期限为200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郑某亮尚未支付2021年度、2022年度租赁费共计3194元。2015年5月,当地政府向郑某芳等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另查明,郑某亮租赁涉案土地后进行非农业建设,于2003年7月因违法占地被处以罚款。2008年8月,郑某亮经营的洗桶厂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当地政府为洗桶厂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地类为工业,终止日期为2026年3月26日。再查明,郑某芳等向郑某亮交付土地时,土地为“耕地”且无附着物。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2)鲁1625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涉案《合同书》于2022年9月15日到期终止;二、被告郑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芳等《合同书》项下土地,同时恢复土地原状;三、被告郑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某芳等租赁费3194元。郑某亮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3)鲁16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5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郑某芳等的起诉。郑某芳等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2023)鲁民申11945号裁定:驳回郑某芳等的再审申请。
> 裁判理由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同一地块,郑某芳等一方主张其享有使用权,凭据是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郑某亮一方主张其有使用权,凭据是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经查,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农业部监制,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公章;《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及博兴县人民政府、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以上两证均由国家权威部门作出,当其内容发生冲突时,应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处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涉案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壶兰·总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33层(市政府对面),电话:0594-2261218,邮编:351100。
壶兰·广州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C座,电话:020-83528340,邮编:510000。
壶兰·仙游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紫檀南街锦福家园2号楼315,电话:0594-8260396,邮编:351200。
壶兰·秀屿所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1166号泰安汇景园9#楼,电话:0594-5878885,邮编:351146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