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05046298

0594-2261218

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律所动态

首席律师

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律所动态

壶兰推荐||最高法裁判观点:庭审结束后原告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审理,是否构成漏审、漏判

微信图片_20170424114314

最高法民终212号

裁判要旨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或者提出。在庭审结束后原告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增加或者提出请求的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并不构成漏审、漏判。


七、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对锦贸鑫公司主张中建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如不能开具则抵扣税款184.5万元的反诉请求漏审、漏判问题。锦贸鑫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期间该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提交《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及《反诉状》,锦贸鑫公司最终的反诉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中建公司向锦贸鑫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如不能开具则抵扣相应税款184.5万元。但是一审法院漏审、漏判了锦贸鑫公司关于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的第二项反诉请求。经查,中建公司于2018年1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后,锦贸鑫公司于一审期间提出反诉。一审期间,本诉原告中建公司和反诉原告锦贸鑫公司均多次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其中,2021年4月26日锦贸鑫公司变更反诉请求为:1.判令中建公司赔偿锦贸鑫公司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进行修复所需费用52072074.68元;2.判令中建公司返还剩余材料款11144464.32元;3.判令中建公司向锦贸鑫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如不能开具抵扣相应税款420541.83元;4.判令中建公司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含技术资料);5.反诉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中建公司承担。2021年6月4日的一审庭审中,锦贸鑫公司当庭撤回前述第2项及第3项反诉请求。一审庭审结束后,锦贸鑫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再次提交《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及《反诉状》。其于2021年7月28日提交的反诉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中建公司向锦贸鑫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如不能开具则抵扣相应税款184.5万元。本院认为,诉讼活动系围绕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开展,诉讼请求为确定诉讼标的的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为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应当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为实现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增加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同样的,为了尽快明确或者固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法律也要求当事人不能无限制、无限期地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现代诉讼法律制度贯彻言词辩论主义原则,有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争议需经庭审辩论程序,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相应的裁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明确,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或者提出。本案中,一审反诉原告锦贸鑫公司当庭放弃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基于锦贸鑫公司的诉讼处分行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未将该项反诉请求作为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在庭审结束后锦贸鑫公司又增加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增加或者提出请求的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并不构成漏审、漏判。另外,相较于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锦贸鑫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并非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即使未在本案中予以审理,也不会实质性剥夺锦贸鑫公司有关该项主张的寻求其他救济的机会。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联系我们:

壶兰·总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33层(市政府对面),电话:0594-2261218,邮编:351100。

壶兰·广州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C座,电话:020-83528340,邮编:510000。

壶兰·仙游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紫檀南街锦福家园2号楼315,电话:0594-8260396,邮编:351200。

壶兰·秀屿所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毓秀路1166号泰安汇景园9#楼,电话:0594-5878885,邮编:351146。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