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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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目为《最高法民一庭: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出版
问: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答:在我国,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条的内容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围绕“重复起诉”的判断,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把握核心是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即前诉与后诉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方面存在一致,则构成重复起诉;若人民法院依然受理后诉,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的,前诉与后诉虽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所涉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条剖析:原则的 “法律骨架”
要深入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就必须对其背后的法律条文进行细致剖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该条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这一规定犹如一道坚实的防线,将那些试图对已决案件再次起诉的行为挡在门外,确保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它意味着,一旦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当事人就不能随意就同一案件再次向法院起诉,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这一法定途径来寻求救济,除非是法院准许撤诉的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则围绕 “重复起诉” 的判断,将一事不再理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该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当事人相同,不仅包括原告和被告完全一致的情形,还涵盖了诉讼地位虽有差异,但实际利害关系一致的情况。例如,在一些共同诉讼中,虽然部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在案件中的实际利害关系紧密相连,这种情况下也应认定为当事人相同。
诉讼标的相同,是指前后两诉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前诉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后诉如果仍然是围绕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等问题展开,那么就属于诉讼标的相同。因为这些争议都源于同一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条件则是从诉讼请求的角度对重复起诉进行界定。若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完全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旨在推翻前诉的裁判结果,都构成重复起诉。例如,前诉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后,原告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这就是典型的诉讼请求相同的重复起诉;再如,前诉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被告后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就是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况 。
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详细解读,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法律骨架”,它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让我们在面对复杂的诉讼情况时,能够有法可依,准确判断,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不同法律关系再起诉:灰色地带的探索
在司法实践的复杂版图中,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再次起诉的情况犹如一片充满迷雾的灰色地带,让众多法律从业者和当事人感到困惑不已。这种情况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间存在着微妙而复杂的关系。
当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却遭遇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的困境后,他们往往不甘心就此罢休,希望能从不同的法律角度重新审视案件,寻找新的解决途径。于是,针对同一争议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便成为了他们可能选择的策略 。
从表面上看,这种再次起诉的行为似乎有悖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毕竟都是围绕同一争议事实展开。但深入分析后会发现,其中的情况并非如此简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核心在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一致性,而在这种不同法律关系再起诉的情形下,虽然诉讼主体和争议事实相同,但诉讼标的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不同的诉讼标的。例如,在一个涉及房屋交易的纠纷中,原告起初可能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但由于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的问题,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原告经过重新梳理案件,发现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于是以侵权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这个例子中,前后两次起诉的诉讼主体都是原告和被告,争议事实都是关于房屋交易,但诉讼标的却从买卖合同关系转变为侵权法律关系,这种变化使得后诉具有了独立的诉讼价值,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然而,在实际判断中,不能仅仅依据法律关系的表面不同就轻易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深入分析法律关系的本质以及诉讼请求之间的内在联系。有时候,虽然原告声称以不同法律关系起诉,但实际上诉讼请求却与前诉存在着实质性的关联,甚至可能存在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律关系有所不同,也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例如,在某起借贷纠纷中,原告第一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第二次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虽然前后两次起诉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从诉讼请求来看,后诉的请求实际上是在否定前诉关于借款本金和利息偿还的裁判结果,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认定后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
所以,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再次起诉这一复杂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地判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深入剖析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秩序稳定之间找到平衡,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的广袤领域中,法院在面对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再次起诉的复杂情形时,除了严格依据既定的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外,还需审慎考量诸多实际因素,这些因素犹如拼图中的关键碎片,共同拼凑出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决。
证据的关联性与新证据的出现
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要素,在判断此类案件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院首先会仔细审查前后两诉所涉及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若后诉所依据的证据与前诉证据存在高度关联,甚至本质上属于同一证据范畴,那么即便原告主张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也会对后诉的独立性和必要性进行严格审视。例如,在某起侵权纠纷中,原告第一次起诉依据的是产品质量侵权,提交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之后以合同违约为由再次起诉,虽然法律关系改变,但所依赖的关键证据依旧是那份检测报告,这种情况下,证据的关联性使得法院在认定时会格外谨慎 。
与此同时,新证据的出现往往会打破原有的证据格局,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原告在以不同法律关系再次起诉时,能够提供在前诉中未曾出现且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新证据,法院会综合考量这些新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其与新法律关系之间的契合度。新证据可能会改变案件的关键事实认定,从而为原告基于新法律关系的起诉提供合理的依据。比如,在一个借贷纠纷中,前诉原告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被告还款,但因证据不足败诉。后来原告发现了被告在借款时签署的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显示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担保约定,于是原告以担保合同纠纷为由再次起诉。这份新发现的补充协议作为新证据,使得后诉具有了与前诉不同的事实基础,法院在判断时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
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虽无形却有力地影响着法院的判断。法院会通过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全面分析,努力探寻其再次起诉的真实目的。若原告明显是出于恶意,企图通过变换法律关系来拖延诉讼进程、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或者试图规避前诉不利裁判结果的约束,那么法院会坚决抵制这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严格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在一些商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支付货款,故意以不同法律关系频繁起诉,这种恶意诉讼行为一旦被法院识破,必然会遭到否定性评价 。
相反,如果当事人是基于对法律关系的合理误判,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事实的认识发生了新的变化,从而真诚地认为存在新的法律关系可以主张,法院会在综合考量其他因素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诉讼机会。比如,在一些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专业且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当事人可能在前期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当经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咨询后,发现了更准确的法律关系并以此再次起诉,法院可能会从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认真审查后诉的合理性 。
前诉判决的既判力范围
前诉判决的既判力范围犹如一道边界线,划定了法院在处理后诉时的考量界限。法院需要准确界定前诉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范围,判断后诉是否在前诉既判力的涵盖范围内。如果后诉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已经在前诉判决中得到了明确的认定和处理,那么后诉即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能会受到前诉既判力的约束。例如,在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在前诉中已经对合同的效力、租金支付等关键问题作出了判决。之后,原告以房屋维修责任纠纷为由再次起诉,虽然法律关系看似不同,但如果房屋维修责任与前诉中关于合同履行等事项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且在前诉判决的既判力范围内,法院可能会认为后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然而,如果后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争议事项在前诉判决中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处理,或者前诉判决的既判力并未及于后诉的相关内容,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后诉进行独立的审查和判断。比如,在一个侵权赔偿纠纷中,前诉仅解决了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部分损害赔偿问题,后诉原告基于同一侵权事实,以新发现的后续损害为由,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再次起诉要求追加赔偿,由于后诉的争议事项在前诉中未得到全面处理,法院可能会受理后诉并进行审理 。
案件的社会影响与司法政策导向
在一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决不仅仅关乎当事人的个体权益,更会对社会公众的行为预期和社会秩序产生深远影响。例如,在涉及民生保障、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案件中,法院会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案件的社会影响。如果允许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再次起诉,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法院可能会在严格审查的前提下,支持原告的再次起诉。相反,如果再次起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误解,或者导致类似案件的大量涌入,影响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司法效率,法院则会更加谨慎地对待 。
司法政策导向犹如司法实践的指南针,引导着法院的裁判方向。不同时期,司法政策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国家的战略目标进行调整。法院在判断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时,会密切关注司法政策的导向。在鼓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背景下,法院可能会更加积极地促成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对于一些有和解、调解可能性的案件,即便原告的再次起诉从法律条文上看存在一定争议,法院也可能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推动纠纷的彻底解决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再次起诉的判断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复杂过程。这些实际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要求法院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知识和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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