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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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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资讯||壶兰讲堂第一期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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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壶兰律师每周五集体研习会提升了年轻律师的演讲能力、丰富业务知识为进一步提升执业律师的综合素质,此次升级研习模式,在壶兰所开办壶兰大讲堂定期由全体律师深入研讨某个指定的法律专题。2024年5月31日下午,壶兰所全体律师集中学习新《公司法》,由7位律政佳人为大家介绍新《公司法》的变化与实践运用再由资深律师进行逐一点评。


吴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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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管理之入职管理法律风险和实务操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以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劳动者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其维权意识空前加强且诉求多元化。若企业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证据意识,随之面对的是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及败诉率居高不下,对于企业来说,从招聘、合同签约、薪酬福利、假期管理、离职管理等这一整个闭环流程都布满了导致违规操作的各种“坑”,那么企业若想合法有效地控制员工关系风险,用工过程中就需要把握好这些风险节点,以规避相应的劳动争议风险。那么这些法律风险到底该如何梳理和规避?吴贞霞律师从员工入职管理阶段进行风险分析和实务操作指引,重点讲解:社会保险的缴纳、试用期的约定及劳动合同的订立。通过公司在实务中遇到的痛点问题,来一一剖析,并提出实操性的解决方案。


黄逸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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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订建议(股东权利与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文件之一,其地位相当于公司的小宪法。而《公司法》中最有意思的一句话,当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新法在更多事项中允许股东自行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使得企业自治空间进一步扩大。例如相关条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自治的支持。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了112个条文,修改条文接近总条文数量的一半,修改甚多,致使现公司章程中很多内容与新公司法的规定不相匹配,公司章程的修订也成了当务之急。因此,黄逸微律师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针对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在新旧法的衔接中,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作出相关修改建议。


林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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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之要义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分15章,共266条,较之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发生了较大的改动,其中包括涉及关于股东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相关条文。林芳芳律师主要就修订的该部分内容中较为突出的亮点部分的要义进行简要说明,并对新《公司法》出台前后在执行程序中,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作了概览,梳理了现行实务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相应的分析,及在违法减资情形下能否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作了提示说明。最后,就股东后续在公司内部治理及对外经营活动中的注意事项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曹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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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新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实缴

曹飞凤律师对在认缴制度下认缴了较高金额的注册资本金的公司,在《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金5年内实缴的规定该怎么应对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下策略:

1、减资:减资的过程需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议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就着手减资变更,将注册资本金减少至既不影响公司业务运营又能够轻松缴纳的水平,比如减至10万或50万。

2、股权转让:即使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之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注销公司:如果公司已不再经营或失去了价值,可以选择进行公司注销。如果公司的业务合同与个人直接签署,并且不受公司名义限制,那么注销公司并重新办理也是一种选择。


朱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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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十大变化对比

2024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如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全面认缴制改为五年限期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改为实缴制、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等等。面对新《公司法》此番有关资本制度的重大调整和变化,许多企业家朋友,一头雾水,不知所措。朱秋杰对新《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制度的变革进行详细的解读,帮助大家对新《公司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林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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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时代背景与内容解读

2023年12月,在《公司法》颁布30年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完成了对公司法的第六次修改。林晨介绍了主要修改内容,其中包括: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规范,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债券管理制度等。本次修改,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以及促进市场发展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谢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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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风险与防范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很好的补充,有其独特的优势,既能满足用工企业针对特定岗位或在特定时期对非长期非固定用工的需求,又能使劳动者获得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可实现企业灵活用工与劳动者基本保障的统筹兼顾。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模式的日益多元化,可以预见劳务派遣的应用会越来越广。然而,与之相对的是劳务派遣市场尚不健全,市场秩序较为混乱,部分企业或其管理者对劳务派遣缺乏足够认识,甚至抱着将其作为“甩掉”义务之工具的错误观念。这些观念之于企业自身而言不利于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从宏观上而言也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时代要求背道而驰。谢晴从现有问题出发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思路。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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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所吴国章、郑国钦、林海锋、吴明华四位律师结合新《公司法》的修改,针对主讲人所研究的课题进行了点评和延伸,并举出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案例与参与听讲人员进行共同探讨。同时,也对主讲人的主讲风格、课件制作等细节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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