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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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流浪地球2》中的智能量子计算机系统“Moss”承认,它制造了2044年太空电梯危机、2055年月球坠落危机、2075年木星引力危机和2078年太阳氦闪危机,它的目的是“延续人类文明的最优选择是毁灭人类”。在MOSS的量子领域已经可以容纳无数个图恒宇与图丫丫的房间和行为演算,这种自助系统已经从高纬度生物视角来审视世界。细思极恐,职业病犯了。如果这一事件将来有可能发生,那我们现在要做些什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如何立法、如何侦查、如何辩护?本文仅是杂谈,专供烧脑。若有不适,自行放弃阅读。
一、法律规范制定面临问题 (一)犯罪构成问题。图恒宇将丫丫信息上传至量子计算机550W是否构成犯罪?马兆是否属于帮助犯?马兆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但作为主任,作为管理者,有义务制止相关不当或违法行为,毕竟放任也是一种故意。丫丫信息上传后,逐月计划失败。两者之间是否有关联性?是moss控制,还是moss有了情感改变作法?还是moss预谋已久? (二)我国法律体系问题。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能否规制此类行为?目前是否属于法外行为?如果没有具体规范,相关法律所涉原则是否能涵盖此类问题?现有的涉及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网络信息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是否能有效规制此类行为? (三)国际协助体系问题。国际社会应对共同危机是否会像电影中那样,争执多于协助?在没有规则约束的情况下,难道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只能靠英雄主义?目前是否有相应的条约予以协助与共同制约?比如针对核武器问题,国际社会已有一定的共识。能否像《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南极条约》、《外层空间条约》和《拉丁美洲无核化条约》、《禁止在海底试验核武器条约》等条约一样做些防范,或在国际互联网公约中,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等内容一样分析一些存在问题,并制定一些解决原则? (四)管辖与取证问题。此类问题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还是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按我国现有刑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电影中个人思维信息上传并联网与盗窃比特币不同。是否存在破坏不好判断?但在判定之前,应先定义一下“破坏”这个概念。什么才叫“破坏”。是有形的物质损坏,还是系统的运作受阻?确定“破坏”概念后,应如何取证?如何评估?鉴定方法与证据三性如何确定?等等,都是新课题。 二、法律制定需探讨的基本理论问题 为解决社会问题才有了规范,但哪些是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理论是规范制定的基础。 (一)计算机是否具有生命?此类话题早有探讨,但因人类发展的局限性,法律人还无法预知技术发展对于人类的影响。图恒宇问“月球危机是你做的?”moss回答的很人性化“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他已从机械回答跳跃到生物思维。当前,我们对于是否具有生物特征持否定态度,是因为现有的技术状态如此。如许霆案,机器若能被骗,那案件就不是盗窃案,而应是诈骗案。 在判断计算机是否具有生命之前,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是生命?像图丫丫一样在信息系统中感觉冷,属于有生命特征吗? (二)对于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网络互联的发展要如何保护与规制?平衡点如何把握?技术迭代中,何时会突破,人类能否预知与控制?若不能,如何先行预防?在技术层面与法律层面上如何规制? (三)法律禁止类推,当前规范是否存在扩大解释的空间?我国刑法禁止类推,但允许一些有利于国民利益与社会发展的扩大解释。但解释也不是无端解释,需要有规范基础。大家对信息、生物技术的发展的有利性看的比较多,法律规范也倾向于保护。但危害性目前尚未有表现,主要是人们认为信息系统不具有自主意识,产生的危害也是人为所制。因此也不可能有一部法律针对信息的人性化发展而先行规范。因此,个人认为,若要解释也只能对于相关原则进行解读。如对《网络信息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为了保障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项原则作个解释。 (四)如果将个人思想上传,如何解决伦理问题?一说到伦理问题,就要翻开人类文明史了,简直是罄竹难书。信息系统中若能区分个体思维,让人类思维在系统中独立发展,将产生一系列伦理问题。家庭、爱情、老幼、阶层等,社会性问题在网络是否继续存在?是否维持这种格局。如果数字有了生命,人类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将完全改变,一切规则都需要重新改写。那没有人类的文明是否有意义? 三、国际公约在面对共同灾难时如何化解政治冲突问题 2023年1月24日,象征着世界末日何时来临的“末日之钟”被美国科学家小组拨快了10秒,现在距离午夜时分仅剩90秒。在当前国际冲突环境下,不要说去制定一部毫无现实意义的公约,不退出就很不错了。人类最终是自行灭亡,还是自取灭亡?还是技术性灭亡?无法预测,所以科幻就有了想像空间。 假设命题的存在,若信息技术有了生物特征,有了情感,人类要如何共同面对?技术要发展到这一层次吗?能否控制不发展到这一层次?如果能发展到,人类能够先行察觉和提前终止吗?技术发展能否超越人类控制吗?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如果信息技术生物化确实存在,也会引发不同的看法。电影中就有“数字派”和“移山派”之争?因此,如何在法律上提前确定人类灾害处理原则,明确方向和目标,也是个问题。这让我想起中国的“万年历”,好的规则能够促进人类的发展,不当的思想将会使人类走向深渊。 战争中既有对抗方也有合作方。若技术控制了人类,那将是一场灾难,也是一场战争。只有认识到将面对的是共同敌人时,人们才会觉得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还需要化解政治冲突与矛盾,共同抵御外敌。为什么末日时钟又拨快了10秒,说明早就有人意识到这个问题,就是无法解决,联合国议事规则有用吗?还是只能期待大国之间的良心发现。难道真的是“延续人类文明的最优选择是毁灭人类”!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人类是否能够控制文明的发展?这个问题也请科幻作者考虑一下。毕竟有矛盾就有题材,有题材就有故事,有故事就剧情,有剧情就有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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