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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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潘金贵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案例
安徽李二胜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观证据情况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把握[1]
案情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二胜犯故意杀人罪,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二胜辩称没有将龚传福推下楼,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的诱供、逼供下作出,不知道龚传福如何死亡,请求宣告无罪。李二胜的辩护人提出:(1)李二胜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且是在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下作出,不能作为认定李二胜有罪的证据;(2)法医物证鉴定不能证实李二胜与龚传福有过身体接触;(3)专家证人的观点属其推断,不应采信;(4)不能排除龚传福系醉酒后坠落或自杀的可能。公诉机关指控李二胜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李二胜无罪。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二胜和被害人龚传福均系安徽省定远县润鑫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制衣公司)工人。2016年9月3日21时许,李二胜与龚传福酒后来到润鑫制衣公司四楼车间内休息。23时许,龚传福醉酒呕吐,后龚传福拿李二胜手机玩游戏,因游戏声音嘈杂引起李二胜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当龚传福走到车间四楼走廊窗户附近,双方又发生争执。李二胜趁龚传福不备,抱住龚传福左腿,将龚传福掀出窗外,致龚传福当场死亡。润鑫制衣公司院内一修理厂员工发现龚传福坠楼后报警。次日凌晨,警察在润鑫制衣公司四楼车间将正在睡觉的李二胜抓获。经定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传福由于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合并腹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二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因偶发矛盾临时起意,对李二胜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认定被告人李二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李二胜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李二胜的死缓刑事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个证据“先天不足”的典型案件。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未提取到任何直接证明被告人李二胜到过现场的痕迹、物证;作案过程无目击证人,本案也无作案工具;李二胜又先供后翻,在一审开庭时二审时均称没有推龚传福,是一个难啃的“骨头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件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审查在案间接证据,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与被告人李二胜的有罪供述诸多细节能够相互印证,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足以认定李二胜实施了故意杀害龚传福的行为。法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证据进行了充分审查:
(一)审查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可信,翻供理由是否合理,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经审查:1.本案可以排除非法取供的情形。法庭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人先后出示了被告人李二胜在派出所和看守所的二份有罪供述、李二胜自书的有罪供词、播放了公安机关讯问李二胜的同步录音录像、参与抓捕的警察朱绍红和讯问的警察刘兵出庭作证等证据,用以证明李二胜有罪供述来源的合法性。法庭当庭有针对性地播放了公安机关讯问李二胜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李二胜进行讯问,没有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威胁等非法方法。在回答警察讯问时,李二胜神情自然,回答切题,在派出所和看守所内多次供述与龚传福发生争执后将龚推下楼的详细经过。且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法庭讯问李二胜出庭侦查人员有无对其进行非法取证时,李二胜表示没有非法取证情形。相关事实并有李二胜的自书供词和在讯问笔录上的签字、捺印等证据证实。通过对被告人李二胜翻供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能够认定其翻供系逃避责任的虚假翻供,而非合理辩解性质的真实翻供。合议庭当庭决定对李二胜的有罪供述不予排除。2.被告人李二胜作过多次有罪供述,且翻供理由不充分。此不赘述。
(二)审查其他间接证据是否能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1.结合其他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将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进行对比、分析,查看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对这些矛盾能否作出合理解释。本案的言词证据主要有李二胜亲属、制衣公司工友、商店经营者等的证言。经审查,李二胜关于作案前其和龚传福酒后到制衣公司睡觉的供述可以认定。2.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对比审查。本案中的物证有被告人李二胜的手机等。李二胜有罪供述中提到其和龚传福发生争执的原因,是因为龚传福玩其手机中的“热血奥特曼”游戏,因游戏声音太大把其吵醒,后双方发生口角。在李二胜供述争执的具体原因后,侦查人员将李二胜手机上唯一的游戏“热血奥特曼”打开,进入游戏界面后确实发现游戏音量较大。该过程还有手机检查笔录和照片加以证实。提取手机的过程客观、合法。该份证据属于“先供后证”,是具有一定隐蔽性的证据,具有不易被伪造、证明力强的特点。该组证据与李二胜有罪供述中关于双方引发争执的原因一节能够相互印证。3.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同尸体检验意见、尸体照片等证据进行比对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合议庭依职权通知某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相关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根据检验和勘察,死者损伤的形成与他人抱着死者左腿从窗户扔下坠落符合法医学解释。尸检结论、照片、专家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龚传福左腿膝关节内侧有划痕右侧肩前部有方向性擦挫伤,同李二胜有罪供述中关于抱着龚传福左腿将其从窗台推下一节能够相互印证。4.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进行比对审查。经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以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与被告人有罪供述中有关杀害龚传福的细节相互印证,法官亲自对现场的查看进步增强了其内心确信,反映了被告人翻供的不合理性。5.综合全案证据,依照法律程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虽然本案的证据“先天不足”,但是通过重点审查关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以充分认识并发挥现有证据的证明力;通过查看案发现场、同侦破该案的公安人员座谈、走访部分证人、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可以加强对现有证据的内心确认,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综上,法院将关键证据与其他相关证据串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认为被告人翻供内容不属实,其有罪供述真实可信,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得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最终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司法实践中,不少公安司法人员对口供有依赖性,存在“有口供胆子很大,无口供胆子很小”的问题,一旦被告人拒供或者翻供,就不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本案的法官在被告人翻供,同时由于案情的特殊性,其他客观性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审查方法,最终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是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把握的典型案例。
参考文献:
[1]樊朝勇:“李二胜故意杀人案——死刑案件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观证据的审查判断”,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4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17-25页
转载:证据与刑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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