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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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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视点||《劳动合同法》学习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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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提出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的事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简要案例

2016年7月1日,孙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孙某从事邮件收派及司机岗位的工作。合同中约定若孙某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同时双方还约定《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之后孙某被安排负责某地的顺丰快递收派邮件工作。截至2017年9月25日,孙某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329.82元。孙某分别在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上辱骂主管等违纪行为,公司分别对孙某的以上行为给予扣分处罚。2017年10月17日,公司以孙某未及时上交履职期间的营业款项为由安排其停工,次日孙某便无法在单位刷卡考勤,30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孙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经任何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无故旷工3天以上,据此决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之后孙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后不服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共计68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出,孙某在履职期间未按规定穿工作服、代人打卡、辱骂主管及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及时上交营业款项等违纪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故本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与事由,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该决定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进行审查,不宜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否则将偏离劳资双方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导致法院裁判与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焦点不一致;同时也违背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当秉持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劳资双方权益保障的失衡。本案中公司以孙某旷工3天以上而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也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为限,而不能超越该诉争的范围。虽然该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孙某在工作期间存在不及时上交营业款项、未穿工服、代他人刷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的违纪行为也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现有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并未明确载明上述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此对于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孙某无故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对旷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公司仅提供了本单位出具的员工考勤表作为证据,对于孙某主张在工作期间被安排停工的事实,公司是否有再通知孙某回到单位上班的事实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孙某无故旷工3天的事实不清,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号:(2019)苏07民终658号)

笔者认为

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时应当明确载明依据与事实,对于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虽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人民法院基于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焦点不一致而导致不予支持其诉请。

法条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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