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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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闽高法[2021]9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 ,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 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三、案件范围:适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前期试点的厦门、莆田,平潭三地外,本次试点前已受理当事人在试点后撤诉又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不予适用。本次全省试点后,赔偿权利人因不了解政策变化,仍主张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应予释明。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31日
附:原文图
律师提示
林海锋律师: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同命同价,如果一个人一个价,不符合平等的法治原则。莆田市从2020年1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莆田市与厦门市、平潭三地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解决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同命不同价”问题。但《民法典》第1180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表述用“可以”一词,致使此次文件出台前我省其他地市无法适用以上通知标准,也无法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
此次文件的出台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但应注意此通知只适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下情形不适用:
1.本次试点前已受理当事人在试点后撤诉又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
2.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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