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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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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视点】黄艳玲:剖析法条精髓之《民法总则》第19条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10周岁降低至8周岁。这意味着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

  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解析:

本条是关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所谓限制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它是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中对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的规定为十周岁以上,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及自我承担能力等均有很大的提高。本次立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实际情况,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最终规定为八周岁以上。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判断问题。实务中,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判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予以确定。作为具体的判决因素,一般而言,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同时需要注意本法第二十一之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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