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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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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兰视点】剖析法条精髓之《民法总则》第15条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月18日授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条文: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律师解析: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和死亡时间首先应当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作为依据,医生出具的出生证和死亡证明是第一位的,只有在没有医生出具的出生证和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才以户籍登记证明作为证据,因为人出生或死亡后户籍登记时间可能会有时差,所以户籍证据效力排在第二层次,本条还有第三层含义,说明首先推定证据真实的,但第十五条后半句“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表述说明这些证据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证据,表现在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则采用相反证据,即以查明的相反证据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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