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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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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合同价格约定不明,怎么办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会签订合同,尤其是小额交易。但是一旦发生争执,双方又各执一词,那么究竟该信谁呢?日前,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他欠我3.5万元鱼饲料款

  事情得从2010年说起,津市市的鱼饲料供应商刘某认识了做渔业养殖的黄某。两人协商后口头约定,黄某赊购刘某某品牌鱼饲料,等年底将鱼出售后再给刘某付款。

  由于是小宗交易,两人也就没有签订买卖合同,而两人口头约定时,也无第三人在场。两人约定没多久,黄某便开始从刘某处拿货。事后,经证实,在当年的8月到10月期间,黄某从刘某处总共赊购鱼饲料395包,总计15吨。据刘某讲,按照其鱼饲料的售价,总价为5.1万元。在合作期间,黄某已先向其支付了1.6万元,还有3.5万元一直拖欠,拒不还款。多次讨债无果,刘某不得不将黄某告上了法院。

  问题:合同价格约定不明

  在庭审中,黄某并没有否认其欠刘某饲料款的事实,对其购买的鱼饲料总额也未提出异议。不过,他对刘某所述的饲料价格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据黄某讲,两人在达成口头约定时,并没有对鱼饲料按不同种类约定价格,而是按每吨鱼饲料约定价格,而且事后两人也没有就此进行补充约定。黄某在庭审中表示,当时两人约定的鱼饲料价格为2800元/吨。按照这样算下来,除去之前已经还款的1.6万元,黄某只欠刘某2.6万元。

  在刘某提供给法庭的供货单上,也并没有明确饲料的价格。黄某也没有拿出足以证明自己辩称的证据。

  不仅如此,黄某还辩称,刘某出售给他的鱼饲料质量存在问题,影响了自己鱼的收成。不过,黄某同样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法院:价格按当时的市价定

  既没有书面合同,又没有旁人在场,这鱼饲料的单价究竟是多少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于是,承办法官向在2010年8月到10月间购买过刘某同品牌鱼饲料的渔业养殖户张某、田某等进行了调查,并向刘某调取了张某、田某等的鱼饲料交易记录。证据显示,刘某在2010年8月至10月间出售的某品牌鱼饲料的价格约为3200元/吨。

  关于鱼饲料的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渔业产量与养殖技术、水质状况、生态环境、饲料质量等多方面因素有关,饲料质量并不是渔业产量的决定性因素,且黄某未举证证明饲料质量有缺陷和自己的损失状况,因此,法院未支持黄某的这一辩护。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黄某按照当时的市价,支付其未偿还的鱼饲料货款3.4万元。

  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参与商业交易的机会越来越多。为了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纠纷,在交易之初,最好拟定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义务与权利,正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此外,在涉及到货币给付时,借(欠)收据一定要清晰明了,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实现给付,留下足够的给付证据,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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