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05046298

0594-2261218

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首席律师

吴国章律师 吴国章律师,男,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10月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3年5月份发起创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吴国章律师还先后兼任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莆田市人大内司委法...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94-2261218

手机号码:13905046298

邮箱地址:510320027@qq.com

执业证号:13503199910474166

执业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成功案例

职业病引起工伤可请求精神赔偿

  提问:劳动者发生工伤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视具体情况可以请求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除此之外,大多数情况下工伤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这一规定并非绝对,两种情况下存在例外:一是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二是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因此,职业病引起的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安全事故引发的工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只能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

  案例:张某经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患有职业病其他尘肺贰期(混合性尘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四级伤残。除提出医疗费、补助金等请求外,张某同时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认为张某因工作患上职业病而致工伤四级伤残,精神上损害较为严重,客观上遭受较大的精神痛苦,可以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酌情确定该金额为7万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pt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0594-2261218;139-0504-62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33—34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